五、情况通报制度
()每月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分类指导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对领导重视,矛盾纠纷排查处置及时,社会稳定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推诿扯皮,把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推向社会,把应该本级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造成不良影响的通报批评,直到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制度:
()对可能造成影响的和上级领导批办、通报督办的重大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期解决。
()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导组,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听取责任单位、责任人关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督促指导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帮助有关单位妥善处置各种矛盾纠纷。
()对因排查处置不力、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单位,以督办卡的形式,督促该单位限期解决。
七、考核奖惩制度
中发〔XX〕号文件明确指出"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综合治理的首要任务和当务之急,因地制宜,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加强督促检查"。各级综治办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要把矛盾纠纷排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列入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内容,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和考核。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下级上报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纪要建立档案,抓好督促落实工作,必要时进行实地考核。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激励制约机制,把矛盾纠纷排查、奖惩等紧密挂钩。对工作得力,成绩显著的要记录在案,形成专门报告。在报送政府主要领导的同时,送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考察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对因工作不力或隐瞒情况,酿成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坚决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否决该单位当评选受奖及主要领导晋职晋级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央综治委、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监察部《关于对发生影响稳定重大事件的地方领导实行责任追究的通知》精神,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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