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防暑降温费标准(二)

发布时间:2023-09-13 15:23:09
防暑降温费标准
四、发放办法、统计要求
(一)在职职工和正式借调人员名单,由各单位环保技安负责人与人事干部根据六月份工资名单审核上报。
(二)离休人员名单由离退休工作处审核上报。
(三)半脱产本科和研究生学生干部名单分别由学生处和研究生院审核上报。
(四)不在我校发工资的在站博士后,由各单位人事干部审核上报,费用在各自经费中支付。
(五)人才交流中心参加临时工作的待岗人员,由人才交流中心审核上报。
五、其他规定
(一)月至月出国人员不发,在此期间回国的,按实际在岗工作的时间补发。
(二)月至月份新报到人员根据人事处数据按实际在岗时间月份后补发。
(三)出国定居人员不发。
(四)借出人员不发。
(五)在编不在岗人员不发。
(六)正在接受各类审查、处分人员不发。
(七)长期病休(包括享受劳保)人员不发。
(八)资产公司、后勤集团等单位可参照学校标准自筹资金发放。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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