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二)

发布时间:2023-09-15 00:32:11
中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十八条
  对评议合格的管理人员,在政治思想觉悟、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三个方面进行评分,评分分为优秀(-分)、称职(-分)和基本称职(-分)三种;在评分统计时,采取去除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
  十九条对评议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其职务自动解聘,该岗位按一章之规定重新竞聘。
二十条
  对需要整改的管理人员,应在三个月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如在限期内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未采取任何措施)的管理人员,可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其进行留岗查看三个月或解职处分。给予解职的,该岗位按一章之规定重新竞聘。
  四章管理岗位的任期与解聘
  二十一条管理岗位的任期,一般为二(或三,最低不少于一),连聘可以连任,但任职期限不得超过其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
  二十二条管理人员的任职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职务自动解聘:
  、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
  、任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试用期内,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在任期内,因身体原因(或三个月内)不能履行其职务,并由他人接替其岗位的;
  、民主评议不合格的;
  、十四条规定,被总经理办公会议解职的;
  、其它被解职的情况出现的。
  五章管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二十三条被聘任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根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在公司赋予的权限内,行使经营管理权;
  、受总经理委托,对下属人员进行聘任或解聘;
  、在职权范围内,有权调动人员的岗位工作;
  、有权选择下属工作人员。
  二十四条被聘任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自觉遵守公
  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
  、自觉执行公司的各项决定,维护公司利益;
  、努力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
  、协助上一级领导的工作;
  、不得假公济私和有损害公司的行为。
  六章管理人员的奖罚
  二十五条被评议为优秀管理人员的,公司除通报表扬外,一次性奖励其一个月的工资收入(按上一度十二月份应发工资计算)作为奖金。
  二十六条连续三被评议为优秀管理人员的,除给予本规定二十五条的奖励外,按同岗位上调一个标准的岗位津贴工资。
  二十七条管理人员在留岗查看期间,按同岗位下调一个标准的岗位津贴工资(或已在同岗位标准一的,按标准一的%发放)。
  二十八条被解聘的管理人员,不再享受原岗位工资待遇,按新聘岗位待遇发放。
  二十九条对犯有下列行为者,可对其进行留岗查看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解聘:
  、不执行公司决定的;
  、不履行自己岗位职责、或不履行义务的;
  、经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不能以身作则的;
  、工作中搞不好团结,经常制造矛盾,在职工中影象很坏,群众反映强烈的;
  、不服从公司管理的。
  七章附则
  三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三十一条公司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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