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公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号令)之规定,结合我县烟花爆竹行业的现状,特制定本产业结构规划实施办法:
一、烟花爆竹的生产
(一)我县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四个,产品已能基本满足全县人民群众的需求,应保持现有规模,不再新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范要求确需整改、调整车间、厂房布局的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方可进行整改、调整,但不能突破现有规模。
(二)为了保证生产安全,爆竹作为传统产品,目前保留其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所核定的爆竹品种的生产;各种烟花品种的生产,由于我县各厂家的生产设备简陋,技术和管理条件差,且烟花生产的危险性较大,在我县境内不予规划发展和生产。
(三)烟花爆竹的生产属高危行业,在加大日常监管和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保留其爆竹的生产,鼓励各生产厂家采取多种形式逐步转产;在条件成熟时,全县将完全退出烟花爆竹生产行业。
(四)禁止生产任何形式的土鞭炮、火药炮、试制炮等仿爆竹类产品。
二、烟花爆竹的经营
烟花爆竹是一种特殊商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必须依法获得许可方可经营。
(一)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程序报批取得相关资质手续,其数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控制审批。
(二)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条件,按程序经批准依法取得相关资质手续,严格实行“三专”(专人、专店或专柜)。在布局上要保证安全、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全县零售网点布局规划按以下核定:
县城户(凯江户,南华户,东北户);仓山镇户;其它万人以上的乡镇各户;万人—万人的乡镇各户;万人—万人的乡镇户;万人以下的乡镇各户。
三、部门职责
(一)县发改局负责对烟花爆竹产业结构牵头实施规划,对生产规模和经营状况进行监测,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调整。
(二)县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的安全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职责。
(三)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安全管理;负责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以及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职责。
(四)县经济和商务局负责督促生产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搞好日常安全监管,按政府产业规划组织生产。
(五)县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四、本办法于发文之日起施行,今后根据国家产业规划政策调整而随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