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局主管部门要派专人对各公司、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指导各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于局项目经费要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检查,并及时向上级汇报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
四、公司、企业的货币资金管理要严格按照《省地勘局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五、公司、企业借局流动资金,应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本息,逾期不还的,按逾期时间交滞纳金。
六、公司、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开支标准,严格控制招待费标准。严禁挪用公款,严禁私存、私放、私设"小金库"。
七、局作为国有资产出资者只对其认定的出资额负有限责任,各公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责任自负。对公司、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要严格按国家及局有关资产管理制度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充分利用闲置资产,盘活固定资产。及时报送有关资产报表。
八、设备的更新改造原则上公司、企业自行解决,对于大型设备的更新改造要报局审批核定后方可执行。对于更新改造设备、转让、变卖、抵账等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按有关财务规定做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条人事、劳动管理
一、公司、企业负责人凡离岗(含出差,法定节假日除外)三天以上的,需向局主管部门负责人打招呼。
二、公司、企业聘用部门主管以上的工作人员,需向局经营管理处备案。
三、公司、企业聘用财务主管人员,需向局经营管理处备案。
四条考核办法
根据局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五条本办法从XX月日起执行。
六条本办法由局经营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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