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二)

发布时间:2023-09-18 17:46:08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证书复审包括违法违章记录,负主要责任事故记录,参加复训记录等。复审时间至复审到期前个月内进行,不按规定办理复审的,按无效证件处理。复审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证书有效期到期前个月内必须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
、证书持有人一岗一证,因岗位变动,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证书。根据工作需要,一本证书可登记一个主工种,—个兼职工种,但必须经过相应工种的安全培训。
三、处罚规定:
、未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一律不准上岗,凡无证上岗的,属严重“三违”行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对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元,并责令立即参加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外联人员无证上岗的,一律予以辞退,并罚款元。
、凡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但未持证上岗的人员,给予~元的罚款。
、凡因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出而对我矿的处罚,一律由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并对其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元/人次。
四、财资部负责培训计划的编制,安排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复训及证书的按期复审;矿安监部负责检查考核。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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