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党委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二)

发布时间:2023-09-21 16:59:39
党委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成员可以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策,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进行。
、形成会议纪要。每次会议均作详细记录。对有关重要事项,根据需要由办公室或承办科(室)印发会议纪要。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电,由党委书记签发;书记不在,由临时主持会议的党委成员审核签发。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违反决策程序的;
()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决策时不尊重班子多数委员意见的;
()不如实向党委会介绍情况的;
()未按上级党委织要求重新议事的;
()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委会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给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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