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二)

发布时间:2023-09-14 22:53:28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十六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公务时,凡涉及到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职务提升、工作调动、职称评聘、奖惩、工资晋升、招工、聘干、毕业生分配、军转干安置、培训、住房、入党等问题时,必须主动申明并实行回避,不得参与具体业务工作,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指示、暗示他人干预或施加影响。

七章 员工档案管理制度

十七条 员工档案要实行专业保管,专职负责。

十八条 档案必须做到"人档相符",卷内资料完整,分类明确。

十九条 档案的保管要遵循安全保密、便于查找使用的原则。

二十条 档案要登记造册,编码入柜,以便查找。

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员工档案查阅、借用制度。

八章 员工的培训

二十二条 工人的培训

(一)被录用的员工无论是一般工种还是特殊工种,上岗前都要经过人力资源部、生产技术安全部等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与业务技能操作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由公司有关部门分别发放《安全工作资格证》和《岗位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

(二)根据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对在职员工分别进行在岗培训和短期培训及业余培训,确保员工素质不断提高,不断适应我矿发展的需要。

二十五条 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培训

(一)重点抓好现职领导干部资格培训。按照部下达的计划,及时做好参培人员的选送工作。在职六种领导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学制三个月。

(二)按照上级关于抓紧培养优秀中青干部的要求,做好优秀中青干部任职资格培训。优秀中青干部任职资格培训学制四个半月。

(三)人力资源部要把领导干部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工作纳入干部工作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矿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优秀中青干部可采取领导提名,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的办法,确定参加培训人选。并据此制定度培训计划。培训和使用要相结合,认真做好对培训人员的考核工作,并建立培训档案。

九章 员工的调整与流动

以定岗、包岗为基础,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调配人员,满足生产需要。

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外部人员调入,要求调入人员龄男岁以下、女岁以下,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缴纳安置基金。

二十四条 员工在矿内部流动时,首先由本人写出申请,调出调入双方的队、分线领导签署意见,并经矿务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二十五条 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从事采掘工作的、重要技术工作的、缺员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准调动。

十章 员工的解雇与辞职

二十六条 员工的解雇。员工违约、违纪,依据《劳动法》、《职工奖惩条例》等劳动法规的规定,对符合解雇条件的,按照一定的程序予以解雇。因经营状况不佳,需要实行经济性裁员时,按照《劳动法》、《公司法》、《工会法》的规定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十七条 员工的辞职。员工自愿辞职,首先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可办理辞职手续,并享受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未经批准,自行辞职的,不得享受经济补偿待遇。

十一章 薪酬管理

二十八条 度工资总量基数按照当我矿经营成果及预测工资增长幅度,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确定。实行总量控制,绝不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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