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一条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及《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正式职工(不含试用人员)。
三条对响应国家号召晚婚晚育者,公司给予一定的优待与奖励。
四条女满二十二周岁、男满二十五周岁后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二十四周岁后初育为晚育。
五条结婚符合晚婚条件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可另在内享受奖励假七天。
六条晚育(包括双、多胞胎的)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三十月)外,给予奖励假天。
七条晚育的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后,每天可减少工作时间一小时。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每天在工作时间内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视为出勤,多哺乳一个婴儿多给三十分钟。
八条已婚育龄妇女(满周岁以下)上节育环者,除医院规定的休息时间外,可另享受奖励假三天,一次发营养费元。
九条育龄夫妇做绝育手术的(不含妇女因病做子宫摘除术者),除医院规定的休息时间外,另给奖励假十天,一次性奖励元。
十条育龄妇女计划外生育二胎的,征收元以上到以下的社会抚育费。
十一条凡符合国家有关生育二胎规定条件者,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育,未给批准生育者按计划外生育处罚。
十二条对计划外怀孕者,一次做人流手术的假期按病假处理;二次以上做人流手术的假期按事假处理。
十三条对一次做人流手术者,术后上环或做绝育手术的,一切待遇按本规定八条、九条执行。
十四条本规定所涉及各类假期的工资收入发放按《考勤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事宜的规定与《考勤制度》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外事审批管理规定
一章 总 则
一条为加强总公司外事审批管理,根据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对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出国(境)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的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条中国发展总公司外事审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逐级负责,归口管理。
三条总公司外事办公室是负责总公司、专业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人员临时出国(境)审批工作的职能部门,承办出国(境)任务批件,办理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和办理国外人员来华邀请事宜。各部门、各公司应设立机构或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外事工作,外事人员应相对稳定。
四条总公司外事办公室负责指导各部门、公司的外事管理工作。
五条总公司人事本部是负责总公司各部门人员、专业公司人员和子公司正副总经理(人事档案关系在总公司)的政审工作的职能部门,承办上述人员出国(境)政审批件。没有人事部门的专业公司和子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单位人员出国(境)政审事宜。
六条各地子公司需组团出国(境)访问,原则上应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必要时总公司可根据子公司的申请报告向当地有关部门出具委托书或任务通知书。
七条总公司出国(境)任务主要包括:出国考察、出国展览、参加经贸会议、技术交流、经济贸易谈判、财务结算、进口货物和设备的验收、签订协议或合同以及劳务输出、短期或长期外派工作等。邀请来华事项主要包括:邀请国(境)外人员来华进行技术交流、经贸洽谈、签订协议或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