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七)

发布时间:2023-09-16 01:18:52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四)收人类

号科目 财政补助收入

.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为加强预算资金的核算管理,主管会计单位应编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在申请当期财政补助时,应分“款”。“项”填写“预算经费请拨单”,报同级财政部门。事业单位在使用财政补助时,应按计划控制用款,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款”、“项”用途如需调整,应填写“科目流用申请书”,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财政补助收入累计数。.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本科目应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款”级科目设明细账。

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收到上级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终将本科目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号科目 拨入专款

.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序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拨入专款累计数。.终结账时,对已完工的项目,将本科目与“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其余额按拨款单位规定办理。.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号科目 事业收入

.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单位收到的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也在本科目核算。但收到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要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收到款项或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取得收入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按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经财政部门核准,预算外资金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取得收入时,应按核定的比例分别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和本科目,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平时取得收入时,先全额通过本科目反映,定期结算出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结余时,再将应上缴财政专户部分扣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事业单位应根据事业收入种类或来源,设置明细账。

号科目 经营收入

.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取得(或确认)经营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按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生销货退回,不论是否属于本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期的经营收入,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单位,按不含税价格借记本科目,按销售时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货记“银行存款”科目。单位为取得经营收入而发生的折让和折扣,应当相应冲减经营收入。.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单位可根据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也可以并设若干总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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