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三)

发布时间:2023-09-14 18:22:57
关于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六)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杜绝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三章责任考核

十条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政府办公室负责领导、组织对领导班子和各科室工作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每半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由政府办公室统一组织。考核的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改正,并上报结果。
十一条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一)政府办公室每要向纪委,各科室每要向政府办公室党支部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要全面、真实地反映党风廉政建设实际情况。
(二)领导干部要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
(一)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科室工作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并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
(二)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评议每至少应进行一次,并与度考评、干部考核、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
十三条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巡视检查制度。
(一)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政府办公室组织党风行风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听取各科室关于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四章责任追究

十四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将追究其责任。
十五条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有下列情况之—的,给予组织处分或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产被大量贪污、造成损失,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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