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三)

发布时间:2023-09-21 15:12:36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二十九条 学员报到后,四级安培中心负责将学员自然情况录入微机,并校对无误,发给矿安监部、财资部。

三十条 安监部对教学计划审核后签署意见返回。

三十一条 培训班结束,四级安培中心提供参加考试学员名单,安排考场,提交《缺额学员通知单》。

三十二条 安培中心、财资部、安监部等部门分别提交培训工作小结,四级安培中心负责汇总后,报相关单位和分管领导。

三十三条 参加教学计划编制、审定、试卷命题、监考、巡考、阅卷等相关人员,应在附表涉及的栏目内签名存档,发现问题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六章 奖 惩

三十四条 安全活动时间不够或周五安全活动每少一次罚单位党政主管和包保单位部室负责人各元。如无特殊情况行政主管不主持会议的,每次罚款元。

三十五条 补课率达不到要求者,每次给予党政主管和包保部室负责人各罚款元;没有备课材料或备课不认真的罚党政主管元。

三十六条 机关部室包保人员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元;凡迟交或不交报表的每次罚部室责任人元。

三十七条 凡在集团公司等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扣分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XX元,并对机关包保部室罚款元。

三十八条 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以相同的原因和问题被矿通报的,罚责任单位元。

三十九条 对于各项安全教育的材料报送不及时或不报送被全矿通报的,一次罚款元。

四十条 每月初矿将按照“双向”考核的要求对上月安全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排名前三名的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各奖励元,对安全包保先进个人各奖励元。矿底对安全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四十一条 在矿、集团公司举办的各专业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复训~中,各单位必须按照下达的指标安排参训人员,选派合格的学员参加培训,发现一名学习“专业户”,对学员单位处罚XX元;每缺一人次,不经请假的,对单位罚款元,履行请假手续的,对单位罚款元,由四级安培中心、安监部签署罚款单送交财资部办理。请假以书面形式,并经矿分管安全培训的领导签字后有效。

四十二条 对考试不及格人员由安监部通知财资部,由财资部、四级安培中心安排一次补考,个人负担补考费元。

四十三条 对巡考、监考失职者,给予一次罚款元,并取消其参加巡考、监考的资格。

四十四条 泄漏试卷、试题秘密者,给予责任者罚款元,并不准其从事与此相关的工作。

四十五条 在抽查考试中对成绩不及格的职工进行补考,每人每次交补考费元,补考仍不及格者进行脱产培训。培训期间工资待遇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

七章 附 则

四十六条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费用按.元/吨提取由矿考委按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解释权属某某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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