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八)

发布时间:2023-09-15 15:37:21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九条 本公司员工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后个月内如未发现任何弊端时才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人之保证责任。

五、职务行免

一条 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代理二种。

二条 职务的任免除依章程由董事会核定外,各单位主管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具调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任免。

三条 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人事部填发人事任(免)令。

四条 职务委派经核定后按新职务加薪,其数额另行决定。

六、迁调

一条 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均以抗命论处。

二条 各单位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之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可填具异动单呈核派调。

三条 奉调员工接到调迁通知后,单位主管人员应于日内,其他人员应于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件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内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日为限。

四条 奉调员工可比照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报支旅费。其随往的直系眷属得凭乘车证明实支交通费,但以五口为限。搬运家具之运费,可依检附单据及单位主管证明报支。

五条 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在准延期内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六条 调迁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代理。

七、解职

一条 本公司员工之解职分为“当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二条 本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得依本章十六之规定给抚恤金。

三条 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四条 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三十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五条 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一)保证人更换期间,所属一级单位主管为必要停职者;

(二)因病延长之假期超过个月者;

(三)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六条 命令停职。遇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因换保停职者,自停职日起天内未办妥换保手续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二)因病被命令

停职者,自停职日起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即被资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被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的被免职或解雇,但经侦查撤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七条 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金,其服务限以中断计。

八条 本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或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

九条 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解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八、服务

一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及公告。

二条 本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之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核办。

三条 本公司员工应尊重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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