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药监局目标管理实施细则(五)

发布时间:2023-09-14 19:41:55
药监局目标管理实施细则

十六条 减分

(一)未完成目标项目的,有核定的该项目标基本分为基数,完成量%以上,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计分;完成量%以下,该项目标计分。

(二)未完成专项目标、督办目标的单位和处(室、队),由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按设定分值减分。

(三)在目标管理督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扣分。

(四)在完成目标任务和督办工作中,强调单位和处(室、队)或局部利益,不服从全局,相互推诿,影响目标任务完成的扣分。

(五)对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扣分的由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提出建议并省局党组审定。

六章目标调整

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经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确认报请省局党组审定,允许调整目标:

(一)省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调整的目标项目;

(二)局党组批准调整的目标项目;

(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目标任务完成的目标项目。

十八条 需调整目标应在当月日前书面报送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陈述调整目标原因,过期不予认可。经批准调整的目标项目完成的只得基本分。

七章奖励和处罚

十九条 奖惩方式。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对完成目标任务出色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完成目标任务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十条 目标考核得分在省局机关处(室、队)前名、市州局前名、直属单位前名,并全面完成省局下达的主要工作目标的,视为系统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由省局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十一条 目标管理奖金的计发。省局机关各处室按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未纳入省政府计发范围的单位由省局进行适当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章附则

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三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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