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学校(大学)预算管理办法(三)

发布时间:2023-09-17 12:14:08
学校(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助学金等,按照核定的人数及规定的支出标准等因素测算。
、专项支出。包括建筑物购建费、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费及科研和三重点建设等专项支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统筹安排,采用零基预算方法测算。从项目论证、实施到完工全面测算,并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做到“按项申报、专款专用、单项核算、专项考核”。
(二)经营支出。根据计划安排,结合经营收入情况统筹测算。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参照历实际,结合附属单位上缴情况测算。
(四)结转自筹基建。根据学校资金情况和基建计划统筹安排。
五章预算的编制程序
十五条根据《预算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度预算作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亦采用“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十六条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规、政策及自治区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每月份,由计财处向全校各经费使用部门印发编制下一度经费需求计划和专项支出计划的通知。
十七条各责任部门根据学校度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提出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草案,月底前报计财处。
十八条计财处通过分析、审核,编制学校度预算建议草案,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复(一上)。
十九条计财处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一下),对原预算草案进一步细化、调整,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报自治区财政厅(二上)。
二十条计财处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预算批复(二下),按照学校内部预算执行格式编制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责任部门经费分配表和基建收支表,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正式发文公布执行。
六章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二十一条学校预算经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减收增支。
二十二条与学校收入预算有关的各职能部门有权代表学校积极组织收入,有责任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缴学校。
二十三条各经费使用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安排好全的经费支出,实行项目管理,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四条计财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对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应予拒付;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并将具体情况通报有关经费使用部门。
二十五条学校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得调整,若遇非常事件不得不调整度预算时,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因国家政策、事业计划和任务较大变动引起的预算调整,有关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报告,报经财务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计财处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批复调整度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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