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本公司认为不合适岗位工作要求且不触犯国家有关法规的事宜。
三十一条 解聘可由员工或公司各方提出,须于离职前个月提出。
三十二条 公司无正当理由提出解聘要求的,按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进行补偿。
三十三条 员工解聘后,公司将不再负担员工的任何非公司职责范围内的费用。
十章 附 则
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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