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干部选拔任免制度(医院)(二)

发布时间:2023-09-18 19:27:20
干部选拔任免制度(医院)

()讨论决定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呈报《干部任免备案表》。

()聘任: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对拟任干部公示一周。聘任期一般为。职能科室中层干部、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二级科室正副主任、科护士长由院长聘任;党群部门干部由党委任命或办理相关任职手续。正副护士长由院长委托护理部主任聘任。

.干部交流:职能科室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者应尽可能进行交流;对特殊岗位的中层干部,按上级要求任职以上者,要进行交流。

.降职、免职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①达到任职龄界限的。职能科室负责人(含党支部书记)男一般为满岁周岁,女一般为满周岁者。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龄可以适当放宽,目前暂定为男不超过周岁,女不超过周岁。担任省、市级重点专科的正、副主任的,其任职龄可暂按原规定龄执行。其他由于有特殊需要的工作岗位,由院党委集体研究、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可以酌情放宽龄要求。

②现任干部聘任期届满推荐时,推荐票低于%的,原则上不再留任;不合格票数超过l%或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数之和超过%的,不再留任。

③连续两度考核测评为末位、经组织考察不胜任的。

()凡目前暂未能达到规定学历要求的中层干部,须向院党委提交学习计划,并在任期内必须取得在学资格,否则不予聘任。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予以降职使用或免职。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根据局党委《关于实施竞争上岗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我院将在部分科室的中层干部岗位试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干部辞职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自愿辞职。即干部因个人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职。辞职者应向院党委提出书面申请,院党委在接到申请的个月内予以审批或答复。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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