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行人交通安全行为规范(县公安交警大队制)

发布时间:2023-09-21 12:19:41
行人交通安全行为规范(县公安交警大队制)行人交通安全行为规范(县公安交警大队制)一、讲究交通公德,遵守交通法规,严守交通信号,听从交通民警指挥。二、行人外出时,必须在人行道内行走,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要靠路边行走。三、横过马路必须走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在设有人行横道信号灯的地方,要四、严格遵守信号。在没有划人行横道的地方过马路时,要注意来往车辆,不要斜穿、猛跑。五、不要在道路上聚集打闹、追车、扒车、强行拦车抛物集车或进行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六、学龄儿童上街一定要有成人带领。七、不得损毁和随意拆移交通设施,不得钻跨、倚坐交通护拦、隔离墩。中小学生交通安全行为规范(县公安交警大队制)一、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不准在三轮摩托车后座乘座。未满十六岁的人,不准在道路上沿途赶畜力车。二、骑车转弯前必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三、骑车时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四、自行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五、骑车时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驾。六、不准在道路上打闹追逐。七、不准在车辆临近时抢道横行。八、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九、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坐公汽车、电车、出租车和长途汽车。十、机动车行使中,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出车外,车未停稳,不准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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