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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益阳养犬管理条例及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发布时间:2023-09-19 22:10:08

规范养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财产安全,动物类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谁都无法预测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城市规范的基本规定就是要求养犬的公民,遛狗时需要拴绳,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者吓到儿童,那么益阳养犬管理条例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益阳养犬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4年益阳养犬管理条例及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一、益阳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犬类的饲养、经营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养犬人,是指养犬的单位和个人。

本市中心城区的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养犬人自律和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益阳高新开发区管委会、赫山区人民政府和资阳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处理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犬只;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负责养犬登记。

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因养犬和捕杀狂犬病引起的治安纠纷和案件。

农业部门负责犬只强制免疫监督、狂犬病疫情监测、防疫条件审查。

卫生部门负责狂犬病预防知识教育、人用狂犬病疫情监测和控制、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管理和狂犬病患者诊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引导居民依法、文明养犬。

第七条鼓励与犬类管理相关的行业协会、动物医院、动物保护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宣传教育,制定行业规范,参与犬类管理活动。

第八条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犬只干扰他人工作生活的,可以向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举报投诉。接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九条市区非经营性犬只,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危险犬;已饲养二只犬,需要饲养的,应当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的相关公约,并出具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饲养的证明。

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六十日内将超过限额的犬只移交他人或者送至养犬场所接受检查。

第十条下列区域禁止饲养和经营犬类:

(一)机关、团体的办公区域;

(二)医院、学校、幼儿园;

(三)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候车室、剧场;

(四)法律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定期携带犬只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的免疫点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犬只免疫档案,并将犬只定期免疫记录纳入信息管理系统。

幼犬三个月大第一次免疫,十二个月大第二次,以后每十二个月一次。

第十二条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免疫有效期内,携带犬只、免疫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居留证件,到所在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的场所办理养犬登记。外来犬只在中心城区停留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对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养犬登记,植入电子养犬标识,发放智能养犬许可证。电子养犬标识和智能养犬许可证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养犬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养犬人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养犬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录入养犬管理信息,实现养犬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禁止携犬进入禁止养犬的区域,禁止携犬进入的机关、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管理的需要,公布禁止养犬的区域和时间。

第十五条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助残犬进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是否允许犬只进入其自有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养犬登记;

(2)大型犬只在固定场所圈养或拴养;

(3)不要让狗连续吠叫影响他人的工作和生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养犬人携犬进入住宅区、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智能养犬证,牵犬时使用长度不超过两米的犬绳;

(二)为三十五厘米以上高的犬只戴上口套;

(3)带狗乘坐电梯,避开电梯运行高峰时段;

(四)不得携犬进入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

(五)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经驾驶员同意;

(六)不让犬只影响交通秩序和危及交通安全;

(七)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犬只死亡后,养犬人应当及时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任意处置,并在30日内向犬只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禁止出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只。

第二十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控制犬只,将伤者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鼓励养犬人投保动物责任险。

第二十一条发现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养犬人和养犬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隔离和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公安机关接到狂犬病疫情通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捕杀,并委托无害化处理机构对病犬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益阳高新开发区管委会、赫山区人民政府、资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合理布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通过组织建设、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设置犬只留验场所,收容和处置流浪、遗弃犬只。

设立犬类检验场所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养犬查验场所应当对收容的犬只进行分类登记。对植入电子标识、佩戴智能养犬许可证的犬只,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领回。养犬检验场所的养犬和犬只免疫费用由养犬人承担。无法通知养犬人,或者自通知之日起超过十日养犬人未领回的,视为遗弃,犬类检验场所按无主犬处理。

被遗弃的健康犬,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收养。

第二十四条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诊疗、美容治疗、代管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申请经营许可,在核准的场所经营,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接受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一)不办理养犬登记的;

(二)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

(三)在禁止养犬的区域内养犬和经营犬只;

(四)携犬进入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定期携带犬只进行强制免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进行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犬只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不将伤者送医疗机构救治、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犬主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养犬人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危险犬只名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因军事、公安、科研、演艺等特殊需要饲养的犬只,不适用本规定。

二、益阳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一、重点管理区内,一户一犬(非烈性犬)。

1、申请人身份证(本市户籍人口、年满18周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本市居住证。

2、有效的独户住所证件。包括:“房产证(不动产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主同意饲养的书面说明。

3、单位办证须需提供单位主体资格证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养犬用途说明;看管犬只人员的身份证件;养犬管理制度,专门场所、安全圈养设施等(拍照上传)。

4、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

5、宠物的三张拍摄照片分别是正面照、左侧照、右侧照。

二、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持有效证件和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三、养犬登记为一次性登记。 养犬人应当在取得免疫证后五日内,携犬只到公安机关确定的登记场所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也可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自主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办理登记。

四、外市依法登记的犬只,在本市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五、养犬人变更住所、联系方式的,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提交变更后的有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六、需要变更养犬人的,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提交变更后养犬人的有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七、犬只死亡、走失、送交留检场所的,养犬人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自主申请注销,也可到免疫登记点办理注销。

认证流程

第一步:犬主在公众号/APP上提交(犬主身份信息、地址信息、犬只照片、品种类型等,扶助/导盲犬需额外的相关证明材料,选择领取犬只登记标识的免疫点);

第二步:公安人员对犬主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三步:审核通过后,犬主前往选择的免疫点领取犬只登记标识;

第四步:免疫点工作人员发放犬只登记标识、并提交犬只登记标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养犬登记证;

第五步:养犬登记办理成功,犬主可自主选择是否打印养犬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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