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养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财产安全,动物类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谁都无法预测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城市规范的基本规定就是要求养犬的公民,遛狗时需要拴绳,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者吓到儿童,那么新乡养犬管理条例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新乡养犬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新乡养犬管理条例
为加强新乡市城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倡导市民文明养犬、规范养犬,新乡市也有相关文明养犬规定:
一、区域范围
107国道以西、北环路以南、南环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含上述道路)。
二、市民遛狗行为要求
市民行为携犬出户时,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所养犬只牵领并束犬链(绳),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禁止携犬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候车室、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园、绿地、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
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避开高峰时间,主动避让他人。不得让犬只在庭院、楼道大小便。
三、公安部门职责
公安部门职责饲养犬只不牵犬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城市管理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职责违反规定携带犬只进入城市道路等户外公共场所,携犬人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拒不清除的,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改正;其它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由各区负责管理。
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或者携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街道办事处、社区(城中村)居委会(村委会)、小区物业职责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城中村)居委会(村委会)要积极行动起来,教育引导广大市民文明养犬,对市民不文明养犬进行劝导。
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应积极开展宣传,严格门卫管理,组织巡查监督,规范居民养犬行为,严禁居民无牵绳、无清洁工具出小区(村)遛犬。
二、新乡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一、办理条件:
1、养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3、已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
4、所养犬只是符合规定的有关犬只数量、品种、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1、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2、个人身份证明;
3、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4、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5、犬只照片两张。
三、办理流程:
1、本人提出申请(单位饲养由单位出具介绍信),到所在区(县)犬类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
2、到指定的动物医院进行体检并注射狂犬疫苗,注射后领取《狗类免疫证》;
3、到办理地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部门审核材料;
5、颁发证件。
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满前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登记。
四、办理地点:
新乡各区县市的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及费用
1、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以内。
2、办理费用:证件费、狗牌费合计50元左右。
注:养犬还需缴纳养犬管理费、芯片费、疫苗费等多种费用,具体费用请询问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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