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养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财产安全,动物类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谁都无法预测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城市规范的基本规定就是要求养犬的公民,遛狗时需要拴绳,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者吓到儿童,那么泰安养犬管理条例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泰安养犬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泰安养犬管理条例
条例共六章,四十条,主要涉及部门职责、分区管理制度、犬只登记和免疫制度、经营管理和收容领养制度、养犬行为规范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规定泰安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全市实行犬只免疫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登记和收费制度,并对养犬人饲养犬只和携犬出户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范和要求。条例限定了禁止饲养犬只和携犬进入的场所,规定城市更新、村庄拆迁前,有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调查统计犬只饲养情况,劝导养犬人依法合理处置放弃饲养的犬只,同时对病死犬只的无害化处理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第四章对犬只经营和收容领养作了规定,要求在本市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经营条件,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训练、展览、表演、比赛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规范作了具体要求。规定全市施行犬只收容留检制度,要求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建设规划,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接受、检验和处理走失、流浪犬只和公安机关扣押、没收犬只以及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同时建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跨行政区域统筹建设和补偿机制,实行犬只收容留检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多于规定数量的犬只或者饲养、销售大型犬、烈性犬,未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年度登记,携犬出户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作出相应处罚。对侵占楼顶、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养犬,携犬出户未按照规定牵领、未即时清除犬粪或者携带、放任犬只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景区、公园、游园内的水域等水体内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相应处罚。对未为犬只进行免疫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未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等违法行为,由农业农村部门作出相应处罚。
二、泰安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办理条件
个人饲养犬只
1、养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3、已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
4、所养犬只是符合规定的有关犬只数量、品种、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
1、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2、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3、已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
4、所养犬只是符合规定的有关犬只数量、品种、标准;
5、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6、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办理材料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2、个人身份证明;
3、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4、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5、犬只照片两张。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5、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6、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办理流程
1、本人提出申请(单位饲养由单位出具介绍信),到所在区(县)犬类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
2、到指定的动物医院进行体检并注射狂犬疫苗,注射后领取《狗类免疫证》;
3、到办理地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部门审核材料;
5、颁发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