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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九江养犬管理条例及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发布时间:2023-09-14 03:02:40

规范养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财产安全,动物类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谁都无法预测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城市规范的基本规定就是要求养犬的公民,遛狗时需要拴绳,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者吓到儿童,那么九江养犬管理条例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九江养犬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4年九江养犬管理条例及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一、九江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江西省养犬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类养殖、经营、表演、诊疗服务等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的协调联动机制,为养犬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设备和场所。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审批和非法养犬的处理。

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防疫、预防接种、登记发放犬只免疫证和犬牌、狂犬病疫情监测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因养犬造成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供应和接种狂犬病疫苗,救治狂犬病患者。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养犬管理宣传教育,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有权了解举报的查处结果。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举报和监督电话,接受举报和监督。

第六条本市浔阳区、庐山区和九江开发区的市区为限制养犬区。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限制养犬的范围。

第七条在限制养犬范围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八条在限制养犬范围内,因安全保卫、科学研究和军警工作需要,经批准,有关单位可以养犬。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村)民,经批准,每户可以饲养一只宠物犬: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独栋住宅;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宠物犬的范围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联合公告为准。

第九条有关单位和居民(村)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需要在限制养犬范围内养犬的,应当向县、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其中,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前应当征得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养犬许可证和执照,每只犬一证一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限制养犬范围内养犬的单位和居民(村),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养犬人应当每年带犬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犬类免疫证明和许可证。

兽医部门在收取疫苗注射费时,应当遵守省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对免疫犬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养犬许可证、执照和犬只免疫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禁止出借、冒用、涂改、伪造或者买卖养犬许可证、执照和犬只免疫证、执照。

准养犬许可证、执照和犬只免疫许可证、执照由省有关部门制作前,由市公安机关和市畜牧兽医部门制作。

第十二条养犬人变更住址的,应当到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许可证变更手续。

犬只转让给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犬只许可证注销手续,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犬只许可证。

犬只死亡、失踪、被宰杀的,养犬人应当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犬只准养证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经批准饲养的犬只繁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60日内妥善处理其余犬只,但保留一只的除外。

第十四条有关单位批准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由专人管理。除军犬、警犬外,严禁携带大型犬、烈性犬进入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外国人携带宠物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范围时,应当持有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只检疫和免疫证明。没有犬只检疫和免疫证明的,犬主应当带犬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和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然后领取犬只免疫证明和牌照。

第十六条马戏团等表演团体携犬在本市表演时,应当携带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只检疫免疫证明,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养犬证和犬只免疫证,或者悬挂养犬证和犬只免疫证,拴犬链,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儿童活动场所和公园、广场、商业步行街、商店、医院、餐馆、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展览馆、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3)除微型出租车外,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犬只乘坐微型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坐在后排,为犬只戴上口套,或者将犬只放在犬袋、犬笼、犬臂内;

(4)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时,应当为犬只戴上口套,或者将犬只放入犬袋、犬笼、犬怀中;

(5)如大型犬、烈性犬需要外出免疫、就医等。,应放入狗袋、狗笼或狗的口套及狗带内;

(6)犬只主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犬主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受伤的犬只应及时送畜牧兽医部门检查。如果是狂犬病,要依法采取措施扑灭,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经营宠物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不得流动销售;

(二)营业场所不得设置在沿街店铺和闹市区的主要交通道路上;

(三)犬只应当关在笼子里;

(四)犬只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和免疫证明;

(五)经营场所符合动物防疫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禁止养犬人在限制范围内从事犬类养殖。

第二十一条从事犬类诊疗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为犬类服务的店铺不得同时销售人用食品,并使用醒目、清晰的文字和图形标志表示兽用。

出售供人食用的食品的商店不得同时出售非罐头动物食品。兽用罐头食品的销售应当分柜台进行。

第二十三条市公安机关设立犬类收容中心,负责接收和处理遗弃、走失、流浪和违法的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养犬。

犬类检疫所收容的犬只,可按规定认领、领养;无人认领或被收养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病狗应该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限制养犬范围内,经批准养犬的,犬主应当每年向发证机关缴纳管理费。每只狗第一年500元,以后每年300元;对盲人饲养导盲犬、重度肢体残疾人供养犬、军警及相关单位科研用犬免收管理费;生活困难的绝育犬或丧偶老人,减半收取管理费。

二、九江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1、微信扫描“九江公安”公众号二维码,并关注。

2、点击“九江公安”微信公众号右下角的“业务办理”,选择“便民服务”菜单。

3、进入页面选择“犬类管理”。初次进入属于“游客”身份,点击“犬只登记”,会弹出犬主注册页面,填写行政区、乡镇街道、社区及个人身份信息,并通过手机号验证的方式注册成为犬主;

4、成为犬主后,添加犬只信息,包括犬名、犬种(犬型,是否烈性犬系统根据犬种自动识别)、出生日期、雌雄、节育、免疫点,上传犬只正脸照、犬只侧脸照、犬主犬只合照三张照片;

5、犬只信息登记后,犬主在规定时间内携犬到登记时选择的免疫点进行狂犬病疫苗注射,其他疫苗由犬主自愿选择是否注射;免疫点工作人员注射疫苗后,通过手机或电脑录入免疫信息(疫苗、注射时间及免疫期),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犬证,并发放犬牌,完成犬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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