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2024年营口养犬管理条例及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发布时间:2023-09-16 03:14:05

规范养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财产安全,动物类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谁都无法预测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城市规范的基本规定就是要求养犬的公民,遛狗时需要拴绳,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者吓到儿童,那么营口养犬管理条例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营口养犬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4年营口养犬管理条例及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一、营口养犬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美化市容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营口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府决定规范重点管理区养犬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工作实行区域管理,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重点管理区以外作为一般管理区,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二、重点管理区划分如下:

(一)开发区:东至沈大高速公路,西至渤海沿岸,南至熊岳河盖州市交界处,北至望海办事处盖州市交界处;熊岳镇:华御温泉名阁、华御水岩名阁、河海龙湾、滨海新城、辽海花园、福韵人家小区;

(二)站前区辖区;

(三)西市区城区、华能营口热电铁路专线以北区域;

(四)老边区:老边街道办事处辖区(除示范一村、示范二村、示范三村)、辽河经济开发区、路南镇(绿源社区、向阳社区、新城社区、白庙子村、太和庄村、欢心甸村)、营东新城(东至后塘村路口南北路、南至辽河经济开发区、西至庄林路、北至营大路)。

三、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种按照省公安厅和原省畜牧兽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确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犬种类的通知》(辽公通2015第9号)执行;

(二)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

(三)禁止在早7时至晚7时出户遛犬;

(四)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公园、广场、纪念性场所、饭店、商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航空港、候车室等公共场所,用于导盲的导盲犬除外。

四、6月2日起,可以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一)通过手机下载犬卫士APP或者现场申报填写相关信息;

(二)携带身份证、犬只,到免疫点或者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三)经核实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按要求缴纳养犬管理费,并到免疫点注射狂犬疫苗。近一年内犬只在取得合法资质的机构已注射狂犬疫苗的,经工作人员对疫苗证明进行验证后,可以免注射;

(四)公安机关统一发放电子犬牌。

五、犬只免疫点确定如下:

(一)开发区:东农动物医院,地址:鲅鱼圈区平安大街昌宇花园85#门市,电话:0417-6114777;辽农职院动物医院,地址:熊岳镇辽农职院,电话:0417-7021152;李亚杰宠物医疗所,地址:鲅鱼圈区德发商住楼东数1#门市,电话:13940787785;爱吉斯宠物医院,地址:鲅鱼圈区08-新兴街01-62#楼C座-21#门市,电话:0417-6169766。

(二)站前区和西市区:营口市农业农村综合发展服务中心疫控部门,地址:西市区青花大街西30-2号,电话:0417-2888757;

(三)老边区:老边区动物预防疫控中心,地址:老边区营大路三家子道口,电话:0417-3800548;

(四)增设免疫点由辖区政府自行公布。

六、养犬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如下:

(一)经批准饲养一只犬的,养犬人第一年交纳管理费500元,第二年起每年交纳管理费200元;

(二)未能每年按规定时间连续缴费的,按第一年收费标准执行;

(三)经批准饲养多只犬的,第二只(含第二只)以上,每只犬每年交纳管理费1000元。

七、8月2日起,公安机关将联合住建、农业农村部门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巡查整治,对违反本《通告》以及《营口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举报电话:110。

九、大石桥市、盖州市重点管理区和犬只免疫点由各县(市)政府自行公布。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广大市民在互信、互谅、互助中,为实现犬类的依法、规范管理,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二、营口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办理条件

个人饲养犬只

1、养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3、已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

4、所养犬只是符合规定的有关犬只数量、品种、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

1、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2、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3、已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

4、所养犬只是符合规定的有关犬只数量、品种、标准;

5、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6、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办理材料

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

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科研用犬、护卫用犬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单位的资格和业务性质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养犬设施和场所证明;

(五)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六)与单位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犬只数目清单(含犬种名称)。

办理流程

1、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单位申请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材料;

2、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犬只,准予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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