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暂无公布,请参考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纠纷,指导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等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
(二)做好业主委员会备案和报备工作;
(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日常活动;
(四)协调物业管理与村、社区建设的关系,协调、处理辖区内各类物业管理纠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治安、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生活、阻塞交通等行为。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设配套设施规划审查监督工作,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受理价格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
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供水、节水、二次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通讯警报设施及相关功能用房的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确定具体的联络人员负责联络工作,参与解决物业管理纠纷。
第八条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召集,物业管理、城市综合管理、民政、住房与城乡建设、司法行政、公安、信访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协调处理辖区内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改选和物业服务企业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其他重大物业管理纠纷。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跨园区、镇(街)的,联席会议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组织召集。
涉及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等事项的,应当通知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参加。
第九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物业服务行业行为规范,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调解行业内部纠纷和争议,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选举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
(五)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行使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制度实施物业管理活动;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
(五)按照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事项,接受业主监督,及时备案。
第十三条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30日内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和村民委员、居民委员代表七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筹备组组长由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由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或者业主自荐产生,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