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暂无公布,请参考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建设文明和谐美丽小区,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 本市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环境绿化、污染防治。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审批服务、公安、司法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市场监管、人防、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第七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人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接受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 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做好安全事故、安全隐患等防范、制止或救助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构成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物业管理纠纷。
第十条 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业主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便于服务便利、资源共享、协商议事。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后,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前,应当将经备案确认的物业管理区域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为新建住宅小区配置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配建独立且相对集中的物业服务用房,满足物业管理需求,具体面积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位置应当在规划许可证、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可以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就前期物业服务是否收费、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或者直接纳入房屋买卖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具体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服务人。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县(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形成查验记录,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并向业主公开查验结果。
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整改,或者委托前期物业服务人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