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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物业管理条例新法规(全文)

发布时间:2023-09-21 23:03:19

玉溪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暂无公布,请参考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玉溪物业管理条例新法规(全文)

一、《玉溪市物业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玉溪市物业管理办法》是2015年12月31日经玉溪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6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2017年随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推进,国务院于2017年1月、9月先后发布《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认定。2018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对《物业管理条例》中涉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为确保地方政策与国家法规相统一,根据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玉政发〔2019〕1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玉溪市物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新修订的《玉溪市物业管理办法》明确将我市的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总结、升华和固化了物业管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突出问题导向,注重循因施策,合理分配物业管理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

《办法》的施行将对维护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对促进物业行业管理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发挥重要作用。

二、《玉溪市物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修订的《玉溪市物业管理办法》分为总则、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五十三条,此次修改共删除3条,新增5条,保留9条,修改39条(含合并的2条,因机构名称变更修改条款较多),重点内容为:

(一)总则。明确了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的治理架构,解释了物业管理的含义,规定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工作职责。

(二)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明确首次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及业主委员会的任期,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三)前期物业管理。规定了预售商品房、新建现售商品房、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要求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明确了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进行承接查验,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前移交相关资料。

(四)物业服务。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职责;规定了业主续聘、解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做法;要求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等情况,要以合理方式公开。

(五)物业行业管理。要求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明确保障性住房及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除此之外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要求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应急物业服务机制。

(六)物业的使用和维护。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要求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并加强巡查;明确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物业的保修责任;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七)法律责任。明确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机关工作人员、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八)附则。明确了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各级政府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开展的工作。

三、《玉溪市物业管理办法》的亮点

(一)明确了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的建立。通过整合基层治理资源,构建社区党组织领导下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多方联动的“红色物业”体系,着力解决居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和揪心事,努力提升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要求定期公布相关收益的情况。为增强小区管理的透明度,办法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详细收支情况、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监督;物业企业受业主委托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和支出的详细情况。

(三)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表、社区服务机构代表、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等组成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自动解散。

(四)规范了物业服务合同包含的内容。依据《民法典》的内容,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在原服务职责基础上依据《民法典》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内公示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情形的发生。

(六)业主大会可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办法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选聘物业企业,也可根据物业企业的表现在合同期限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企业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物业服务费的定价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保障性住房及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定期公布政府指导价格。除保障性住房及住房前期物业服务之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八)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依据《民法典》本办法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业主支付物业费;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九)失管小区建立应急物业服务机制。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安保、供水、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产生的服务费,依法确定。

(十)发生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办法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一).2021年玉溪物业收费标准,玉溪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二).2021年玉溪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

(三).2021年玉溪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四).最新玉溪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玉溪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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