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范围内的各子公司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 本公司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积极推广清洁生产,避免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鼓励危险废物在公司内部合理利用;实行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公司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各子公司职责范围内做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子公司总经对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负总责。
第六条 各子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同时”验收文件、危废贮存设施建设相关文件、危废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的办理;《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并拟定公司每年的应急培训计划及演练方案;定期组织职工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及档案;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管理信息。
第二章 危险废物的管理
第七条 总公司严格控制新建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危害性大且难以安全处置的建设项目。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项目时,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子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向当地环保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若申报登记的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时必须在改变前15天,到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子公司应当采取调整产品结构或者生产工艺等措施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
第十条 总公司安全环保部有权对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车间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其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和运行情况。被检查的车间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1)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
(3)危险废物造成的污染及损害情况;
(4)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治理执行情况;
(5)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
(6)其他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污染严重的车间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其产生危险废物的状况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接受监督。
第三章 危险废物的全过程控制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禁止向外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第十三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并粘贴危险废物标志,
第十五条 危险废物的堆放仓(库)必须具有防风、防雨、防晒设施,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或用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他人工材料);周围有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进危险废物堆放仓(库);若堆存的危险废物是液态或半固态时,应设置渗滤液收集池,渗滤液进入厂水污处理站处理。
第十六条 各类危险废物必须分类堆存,不允许混堆。
第十七条 危险废物堆放仓(库)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牌。
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收集危险废物时不得接收没有转移联单或者与转移联单不符合的危险废物;只得接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允许的危险废物。
第二十条 转移危险废物时,要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只能转移给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车辆必须具有运输危险废物的资质。
第二十二条 处置危险废物的子公司必须办理并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且只能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允许的危险废物。
第二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车间应当管理好出渣口及临时堆放点,管理好危险废物厂内的运输,防治危险废物的撒落,并做好危险废物产生量及转移到危险废物仓(库)量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四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建全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台帐必须真实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量。并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危险废物管理的人员应进行培训,熟练掌握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安全防护知识、正确的应急处理方法和操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车间在搬迁、转产、终止之前,必须对已经产生尚没有处置的危险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消除可能产生的污染,将评估报告报总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车间应当熟悉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一量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报告公司应急指挥部,公司应急指挥部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车间、部门执行情况纳入年终分级考核:
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安全环保部(科)及其他部(科)由公司进行考核;各车间由安全环保部(科)进行考核。
认真按部门的岗位职责进行履职,未违反上述规定、未发生危险废物泄漏的为合格。
第二十九条 奖惩:
对考核合格,未发生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部门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考核不合格,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部门给予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罚款处罚。
若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总公司安全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