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川物业管理条例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亮点解读
亮点一
增设便民服务设施义务(新能源)
《条例》第15条、16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要求配置邮件和快递送达设施、老年人活动场地等便民服务设施,保障业主便捷使用。新建物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专用停放车位(库),依据新能源发展规划和业主需要,为安装停车充电基础设施预留场地、空间,配置相应的接入条件。已建成有条件的物业可以根据业主需要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经业主共同决定,逐步改造建设停车充电与换电设施。
亮点二
业主大会共同决策
(人脸识别设备、物业费调整)
《条例》第19条规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在物业服务区域公共空间安装个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识别设备;(十)物业服务区域划分与调整;(十一)实施自行管理;(十二)物业费调整;(十三)设立业主代表大会以及确定其职责;(十四)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提交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亮点三
业主大会设立及召开
《条例》第26条明确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或者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向商品房销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核实是否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形。符合的,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或者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不符合的,应当告知原因,并在该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亮点四
业委会选举、罢免、换届规则
《条例》第32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业主。《条例》还规定了选举业委会成员的条件与禁止条件,如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得担任业委会成员;规定了业委会的选任方式,包括业主联名推荐与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规定业委会成员不得有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等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否则应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等。
亮点五
共有部分收益使用及公示
《条例》第82条规定: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应当优先用于业主公共支出,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条例》第5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收支情况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并在显著区域公示。前述事项应当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亮点六
规范了物业服务人预收物业费的行为,
明确其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
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条例》第53条再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条例》第63条规定:预收物业费的,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剩余期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约定预收物业费。
亮点七
规范电动自行车的摆放、
禁止高空抛物及禁止违规饲养动物
《条例》第74条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行为:(九)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等。
亮点八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条例》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合同期限自首套房交付之日起计算。
二、物业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吗
属于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