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管理规定,指的是在城市饲养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养犬的一个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养犬管理规定。
关于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城市
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文明城市创建,规范市民文明养犬行为,依据《双鸭山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城市执法局近期将联合依法对我市存在的不文明养犬现象进行规范、治理,现向社会公布《关于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城市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公告》,望广大市民周知。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双鸭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双鸭山市公安局、双鸭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不文明养犬行为的规范、治理工作。
违反下列有关规定的,市公安机关、市城市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不得在共用场地、公共场所和区域散养或者拴养犬只;
(二)不得携犬在禁止遛犬区域内活动;
(三)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或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导盲犬除外;
(四)携犬到户外活动时应当及时清除排泄物。
违反上述(一)、(二)、(三)工作事项的,根据《双鸭山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罚款。
违反上述(四)工作事项的,根据《双鸭山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养犬人违法本条例规定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生活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宠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自觉遵守《双鸭山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养犬行为,履行好公民监督权利;各新闻媒体发挥好监督职能作用,对各种不文明养犬行为予以曝光。在全社会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