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管理规定,指的是在城市饲养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养犬的一个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养犬管理规定。
为创建干净、整洁、安全的居住环境,规范城区养犬行为,根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遛犬应当束带牵引;
二、规范管理饲养犬只污染环境行为。对遛放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三、违反通告规定的,将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管理相对人阻挠执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松原市人民政府
8月28日
相关法律依据
通告第一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9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携带、遛放的宠物随地便溺的,宠物主人应当及时清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通告第二条依据:
1、《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2、《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以外饲养家禽家畜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饲养的家禽家畜,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