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管理规定,指的是在城市饲养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养犬的一个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养犬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新修订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现就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养犬有关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二、我市市区(包括海州区、太平区、细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高新开发区、高新区)及阜蒙县、彰武县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三、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禁养犬种类根据省公安厅和省畜牧兽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确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犬种类的通知》执行,具体包括:藏獒、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巴西菲勒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拳狮犬、杜宾犬(笃宾犬)、卡斯罗犬、高加索犬、纽芬兰犬、可蒙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牛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凯丽蓝梗、斯塔福犬、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狼青、川东猎犬、中国细犬、昆明狗、中亚牧羊犬、加纳利犬、马犬、中华田园犬(土狗)、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圣伯纳犬、大丹犬、英国古代牧羊犬、英国寻血猎犬、雪达犬、伯恩山犬、大麦町犬。已经饲养禁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请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将犬只带离重点管理区。
四、在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携犬到依法设立的狂犬病免疫注射点接受免疫接种,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在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畜牧兽医部门应当组织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狂犬病免疫档案。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接种。
五、重点管理区内,本通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为2015年集中办理养犬登记证时间。请养犬人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和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申请办理登记证,并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包括狂犬病疫苗及接种费用和相关证件制作等费用。我市收费标准为:第一年每只犬收费500元;从第二年起,养犬户能够每年按规定时间连续缴费的,每只犬收费300元;未能每年按规定时间连续缴费的,按第一年收费标准执行。所收取的养犬管理费全额上缴财政,主要用于养犬管理工作方面支出。
六、重点管理区内下列场所禁止遛犬:公园、广场、商场、饭店、医院、学校等场所,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用于导盲的导盲犬除外)。
七、重点管理区内7时至19时禁止遛犬。
八、市区内销售犬只应当到指定的场所,即细河区四合镇东洼子村宠物市场。阜蒙县、彰武县可自行确定犬只销售场所。
九、犬只死亡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检疫诊断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在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违规养犬的,分别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养犬行为,广大市民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