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肇庆养狗新规,肇庆养犬管理条例禁养犬

发布时间:2023-09-18 22:09:07

养犬管理规定,指的是在城市饲养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养犬的一个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养犬管理规定。

养狗不登记,遛狗不栓绳,粪便不清理……这些不文明养狗行为普遍存在。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肇庆市出台了新版《肇庆市犬类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于1月1日起实施。

对不文明养犬行为,不少市民表示既要有规章制度,更要落实到位,执行监管。对此,该《细则》明确了公安机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五大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

《细则》规定,对犬类狂犬病实行强制免疫制度,犬只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免疫后,给予核发《免疫登记证》。未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机关扣押犬只,责令三日内申请补办登记,并处对单位每犬2000元罚款,对个人每犬500元罚款;逾期不申请补办的,没收犬只。取得《养犬登记证》的犬只采用佩戴犬牌、电子识别器、照片等手段进行犬只身份识别,所需费用由犬主承担。

同时,《细则》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即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区、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携犬出户必须为犬只束犬链,佩戴犬牌,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此外,《细则》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及遛犬。包括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医院、学校、商场、市场、车站、宾馆、餐饮场所等公共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

如未按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或带不符合外出条件的犬只外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养犬人的养犬行为或犬只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或者单位处500元罚款。

对犬只伤人情况,《细则》规定,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刑事犯罪的按相关法规处置;对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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