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十堰养狗新规,十堰养犬管理条例禁养犬

发布时间:2023-08-15 05:09:14

养犬管理规定,指的是在城市饲养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养犬的一个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养犬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需要,现就加强养犬管理通告如下:

一、明确管理职责

1、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登记,查处养犬扰民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2、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防疫以及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4、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5、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导,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6、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二、规范行为规范

携犬外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携带束犬链(大型犬还应当佩戴嘴套),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

2、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

3、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采取清洁措施,予以清除;

4、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5、不得进入火车站、汽车站、广场、风景游览区、公园、运动场馆、商场、饭店、农贸市场、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浴池等公共场所;

6、不得进入机关、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单位。

 三、依法规范管理

1、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拒绝或阻挠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或处以一定数额罚款。养犬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役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以罚款。

3、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携犬人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并处以罚款。

4、对无照从事犬只经营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以罚款。

监督举报电话,公安:110;畜牧:0719-8888752;城管:12319;工商:1231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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