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临沂养狗新规,临沂养犬管理条例禁养犬

发布时间:2023-09-20 18:47:44

养犬管理规定,指的是在城市饲养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养犬的一个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养犬管理规定。

为更好的落实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各项有关要求,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现就规范城区养犬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区内养犬的,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所养犬只应当及时到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免疫注射,领取《犬类狂犬病免疫证》和《免疫牌》。

二、养犬人携犬出户的,应当为犬佩戴《免疫牌》,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牵领,并及时清除犬粪,不得污染公共环境卫生。

三、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广场、公园、景区、社区公共健身、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四、养犬人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按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五、凡未挂《免疫牌》、未实行拴养圈养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由公安机关收留管理。公民发现狂犬,应当及时报告,由公安机关予以捕杀。

《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候车(机)室,乘坐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出户时不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主动避让行人,不及时清除犬粪;驱使或者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以及其他违反养犬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条例》中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畜牧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禁止携犬的场所除上述之外,其他经营管理场所也有权决定禁止携犬进入,但必须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另外,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并不受该规定的限制。

同时,《条例》还要求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畜牧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制定养犬的具体管理办法。

条例的第五章,还对市民反映比较集中的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了处罚。在我市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其犬只;携犬进入《条例》规定的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携犬出户不束犬链或者不由成年人牵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犬出户不及时清除犬粪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驱使或者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犬只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明养犬重在引导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从1月1日起施行,此后文明养犬不仅仅只是道德上的呼吁,更有了地方法规上的约束,对于违反者,也有了明确的处罚措施以及执法部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无论养犬与否,市民大都表示赞成。

“当然,文明养犬除了法律法规治理之外,还需要文明道德的引导。”王维义表示,居民小区可以加强文明养犬的宣传,定期开展文明养犬教育,让其真正深入人心。

“想要真正达成文明养犬绝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这过程中需要各个政府部门的协同治理,同时也需要市民的积极参与和监督,让文明养犬逐渐成为一股良好的风气。”王维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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