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莆田养狗新规,莆田养犬管理条例禁养犬

发布时间:2023-09-17 00:02:14

养犬管理规定,指的是在城市饲养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养犬的一个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养犬管理规定。

为加强全市犬类管理工作,防止狂犬病发生,减少因饲养犬只引发的治安问题和社会纠纷,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46号文件精神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09年11月26日至2010年1月26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加强犬类管理暨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通过规范管理、严格执法和有效监督,促进养犬人与非养犬人和谐相处,使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理念深入人心,全面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形象,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二、目标任务

通过加强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逐步建立养犬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实现管理和服务规范有序,群众基本满意,养犬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止,市民文明养犬意识明显提高;同时努力实现“四个百分之百,一个明显减少”的工作目标。“四个百分之百”,即犬只免疫率达100%;涉犬单位登记办证率达100%;村、居委会宣传率达100%;发现流浪犬的捕捉率达100%。“一个明显减少”,即犬伤人、犬扰民、犬破坏环境卫生等问题明显减少。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扎实、有效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公安局副局长吴建华任组长、市工商局副局长陈天河、市农业局副局长占飞豹、市卫生局副局长沈祥开、市城市执法局副局长张建山为副组长;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城市执法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莆田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治安支队副支队长蔡俊成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也要逐级成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和机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本地区的养犬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

四、职责分工

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牵头协调养犬管理工作;查处因养犬行为引起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排除有关部门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等。

工商部门负责对涉犬经营单位进行登记;对犬类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涉犬经营单位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符合登记条件的申办犬类饲养场、隔离场所,涉犬屠宰加工场所,以及犬类和犬类产品无害处理场所和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等。

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发放犬类免疫证以及病犬、犬类尸体的无害化处置等工作;对兴办犬类饲养场和隔离场所,涉犬屠宰加工场所,以及犬类和犬类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开展犬类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等。

卫生部门负责狂犬病疫情监测及疫情处理;保障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负责被犬伤人员的伤口处理及狂犬疫苗的使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狂犬病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教育等。

城管部门或城市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组织捕捉和处置无主、弃养的犬只,收容流浪的犬只;没收因养犬人约束犬只不当而伤人的犬只及非法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的犬只;接受、处理群众举报和投诉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养犬管理及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按照不同阶段召开养犬管理工作专题部署会议;加强组织协调,促进养犬管理及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研究和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本辖区养犬管理宣传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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