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泸州养狗新规,泸州养犬管理条例禁养犬

发布时间:2023-09-14 09:19:59

养犬管理规定,指的是在城市饲养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养犬的一个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养犬管理规定。

限养区内养犬犬体高不超过35厘米

新《通告》再次重申了犬只限养区范围,对限养区实行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证制度。限养区内个人确需养犬,只准饲养《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列出的小型观赏犬品种,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成年犬体高(站立时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不超过35厘米。

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犬只及犬只免疫证明,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房屋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犬只准养证。限养区如需饲养守护犬的单位,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安机关批准,办理犬只准养手续后方可饲养。

未按规定养犬,最高罚1000元

对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对犬主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养犬人整改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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