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管理规定,指的是在城市饲养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养犬的一个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养犬管理规定。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市连续发生多起犬伤人事件,个别地方狂犬病出现反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形势十分严峻。11月11日下午在秀峰区丽君路、西凤路发生一起一条疯狗窜上街道接连将11名行人咬伤的事件。《桂林晚报》11月13、14日先后以《疯狗街头狂奔连咬11人》、《死狗被一男子买走》为题刊发了两则消息,引起了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市委领导、市政府领导作了批示并及时召开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议,对犬类管理进行了认真研究,要求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狗犬的规范管理。为坚决杜绝类似事情的发生,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立即在市区开展灭犬集中行动
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城区政府负责,立即组织辖区公安、市容(城管)、工商、卫生、疾控、畜牧等有关部门,组织执法队,从11月16日起,开展声势浩大的灭犬行动,对辖区内各街道(包括小街小巷)、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出现的野犬、流浪犬、无证犬、放养犬、遛犬和街道上的拴养犬(包括已办证的放养犬),一律进行捕杀;发现一起捕杀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市公安、控犬办、市容(城管)、工商、卫生、疾控、畜牧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区各部门工作的督查、指导,对工作不力的城区,上报市政府通报批评。
二、加强对犬类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
市及城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6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精神和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进一步加强控制狂犬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04〕68号)要求,各司其职,坚决控制犬患和狂犬病传播,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市政府督查办要不定期的对市及城区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到位,出现犬患或造成狂犬病疫情扩散的地方,在全市进行通报并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及领导的责任。
三、做好养犬户及犬类养殖经营户的工作
(一)对市区各养犬单位、个人,专门从事犬类养殖交易、诊疗和加工、经营犬肉的单位、个人,必须在12月16日前,到市公安、畜牧、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证照,逾期未办或申请未获批准、又拒不自行处理的犬,均属违章犬一律视为野犬,一律予以捕杀。
(二)对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桂林市犬类管理的通告》(市政〔2004〕98号)精神,每年定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年审,定期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除因领证、检疫、免疫接种、交易、展览、表演和诊疗等需要,不得携犬出养犬单位或养犬户的户门,不得在户外遛犬;对办证、检疫、注射疫苗等需要携犬外出的,应当携带犬证为犬佩戴犬牌;对经常在夜间吠叫的犬,养犬户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所有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
(三)对所有从事犬类诊疗服务以及加工、流通经营犬肉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规定办理登记批准手续,否则由工商、卫生监督、动物防疫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做好预防狂犬病的宣传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狂犬病危害严重性的认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宣传、媒体部门要配合做好预防狂犬病知识的宣传报道工作。卫生、公安、畜牧等部门要做好宣传方面的技术指导,教育人民群众不要食用带狂犬病的犬肉,所有捕杀犬一律交由畜牧部门集中焚毁处理;一旦被犬咬伤要立即到疾控中心接受伤口处理、注射疫苗、接受观察。全市各级部门,都要行动起来,教育和引导群众自觉配合各项控犬措施的落实,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全民防控狂犬病的良好氛围。
五、各县参照以上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