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物业可大可小,一个单元住宅可以是物业,一座大厦也可以作为一项物业,同一建筑物还可按权属的不同分割为若干物业。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物业热点难点问题,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制定《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物业管理的含义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三、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四、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根据以下法律、法规及规章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504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59号公告)
6.《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
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0号)
8.《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1号)
9.《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8号)
1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5号)
1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12.住建部《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
13.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
14.住建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
五、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六个章节共三十六条:
第一章为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内容是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及物业管理工作的相关职责部门;
第二章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六条至第十三条),主要内容是规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及监管等工作;
第三章为物业服务(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主要内容是规范物业企业的选聘和解聘流程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收费、诚信等工作;
第四章为物业的使用及管理(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九条),主要内容是明确物业服务用房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小区配套部分的设置条件及其维修责任划分、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范围等,同时规范开了发建设单位在小区规划、建设与销售等物业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为监督管理(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主要内容是明确各部门、单位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第六章为附则(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主要内容是明确《办法》的解释部门及施行日期等。
六、施行时间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