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兵的相关政策规定
1、征集对象和范围。征集对象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和海岛、边境地区可放宽到初中毕业,放宽的具体地区以今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的征兵命令为准。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尽量多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征集的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正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并尽量征集2015届高职(专科)毕业生和入校的学生。
优先征集在抢险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中表现突出的青年入伍。驻海岛、边境、远离居民区等条件艰苦地区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干部子女符合条件的,应优先批准入伍。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要适当提高少数民族青年征集的比例。有台湾省籍人口和归侨、归眷的地区,应尽可能多征集一些台湾省籍和归侨、归眷青年入伍。
2、征集年龄。男青年为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
女青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年满17岁至19周岁(1993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间出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放宽到20周岁(199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2周岁(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征集条件。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4、征集办法。适龄青年应当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 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的时间统一为12月1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12月1日起算。
5、征集时间。从11月1日开始征集,12月10日开始起运新兵,12月31日前运送完毕。
二、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的有关优惠政策待遇
近年来,国家和军队对做好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征集工作高度重视,研究制定了一些鼓励应届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的优惠优待政策,这对于鼓励应届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踊跃报名参军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享受优先征集的政策。一是优先报名应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报名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征兵报名前10日,县级兵役机关逐一通知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外地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以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已考取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当年选择参军的,在高校所在地报名。二是优先体检政审。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体检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征兵体检前5日,县级兵役机关逐一通知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外地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的,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在征兵体检时间内报名,由县级兵役机关安排上站体检。三是优先审批定兵。县级兵役机关审批定兵时,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入伍,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定兵后,再批准其他合格人员入伍。四是优先安排去向。县级兵役机关根据应届毕业生的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在充分考虑教育部门、学校和本人意愿的基础上,优先将应届毕业生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
(二)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后部队培养使用方面的优惠政策。一是优先安排使用。部队对征集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将充分考虑其学历和专业水平,并根据部队工作需要,优先安排到合适的岗位,充分发挥其学历和专业水平;同等条件下,应届毕业生在选取士官、报考军校和学技术等方面优先考虑。二是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的可择优提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官法》和总参、总政、总后联合印发的《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政联〔2015) 10号)等有关规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的可以择优提干。具体条件是:(1)政治立场坚定,军事素质过硬,文化基础扎实,有发展潜力,志愿献身国防事业。(2)中国共产党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3)大学本科毕业的,主要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也可以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三批录取、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三本)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的,必须是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4)截至当年6月30日,入伍1年半以上‘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应当入伍2年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5)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三本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6)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截至当年6月30日,下同);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岁;其中,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被军区级以上单位树为重大典型、表彰为英模人物的,在驻国家级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部队服役且为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岁。(7)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三是大专毕业的可以考学进行学历升级。大专毕业的士兵报考军校,安排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入军校培训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毕业学员分配计划。
(三)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后享受的优抚政策。一是享受一般义务兵的优抚政策。适龄青年参军入伍后,民政部门按照当地政府义务兵优抚政策对其实施优抚。二是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由中央财政部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三是实施高学历退役士兵就业安置特殊优待政策。高校毕业生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分,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就读研究生;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四是高校翌年毕业生的征集优惠条件。从开始,为鼓励高职(专科)翌年毕业生入伍,规定高职(专科)翌年毕业生,按照规定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所需学分(高职院校可对入伍毕业班学生单独安排毕业学年上学期学业考核或测评),仅需再完成毕业实习即能够毕业的,征集入伍时由所在学校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颁发毕业证书。
(四)在校大学生入伍士兵服役期间和退出现役后享受的优惠政策。从2015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资助。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对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复学的高校学生每学年资助学费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每学年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其他有关优待安置,入伍后参加军校考试、选取士官,退役后复学,复学后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参加专升本、研究生考试,调整专业,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等,按照国家和军队出台的文件及各地、各高校制定的实施办法和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