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考

2019年广东艺考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公布时间及查询网站入口

发布时间:2023-09-21 03:08: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艺术类专业人才选拔质量,确保我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报名

第二条 报考资格

凡符合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下称普通高考)报考条件,且具有一定艺术专长者均可报考。

第三条 招考类型

我省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分为省统考、校考和省统考基础上的校考(简称“统+校”)三种类型。省统考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采取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面试评分)的形式(分为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广播电视编导类)。校考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

第四条 报考办法

普通高考艺术类考生实行全省统一报名,报名时间为2018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具体报名办法按照《关于做好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粤招〔2018〕15 号)有关要求进行。

凡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均需选填艺术类考生对应项信息点。

招生院校艺术类专业可文理兼招,凡是有不招收理科(文科)考生专业要求的,一律不接受理科(文科)考生报名参加该专业校考。考生未按照招生院校文理科文化课考试要求报考而不能被录取的,责任自负。

第五条 省统考报名

报考美术术科统考和广播电视编导术科统考的考生须在1月3日-1月11日登录广东省普高报名系统(网址:www.ecogd.edu.cn/pgks)自行打印准考证。

报考音乐术科统考的考生须于2018年12月25日09:00-1月8日24:00登录星海音乐学院招生网(网址: http://www.xhzsb.com)填报各科目的考试曲目,逾期填报无效,考生须对自己考试曲目的填报负责,填报一旦确认不得修改;于1月3日-1月9日登录星海音乐学院招生网自行打印准考证(未填报考试曲目的考生不能打印准考证)。

报考舞蹈术科统考的考生在普通高考报名时须在中国古典舞、中国民族民间舞、芭蕾舞、现代舞、当代舞五个舞种项目中选择一个应试舞种,考生须对自己应试舞种的填报负责,填报一旦确认不得修改,并于1月5日-1月22日登录星海音乐学院招生网自行打印准考证。报考非统考舞种及须参加以上五个舞种统考基础上校考的考生,须填报校考信息。

省统考报考费与普通高考报考费一同交纳,实行网上交费,收费标准执行原广东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

省统考涉及的或认可省统考成绩的专业(附件1),考生必须参加省统考。在我省普通高考报名期间,拟报考艺术院校(专业)校考的考生无法确定所报考专业是否属艺术类省统考涉及的专业,应先报名参加省统考。普通高考报名期间未填报省统考信息的,逾期不再补报,不安排统考。

第六条 校考报名

报考艺术类专业校考的考生必须在所属地市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到报名点领取校考准考证,并登录有关院校网站报名,具体的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现场确认时间见各有关院校网站通知。

招生院校须严格审核报考艺术类专业校考考生的《广东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校考准考证》(下称“校考准考证”)(附件2)。所有报考艺术类专业校考的考生必须持有我省校考准考证,招生院校不得接受没有我省校考准考证的考生报名参加校考,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下称省招生办)不承认没有我省校考准考证的考生的校考成绩,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自行负责处理。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报考艺术类专业省统考基础上的校考的考生必须参加省统考且成绩合格,方能参加校考。所有“统+校”招生专业的院校须严格审核考生的校考准考证。未参加省统考或省统考成绩不合格而参加“统+校”的校考的考生,将不能参加录取,其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三章 考试

第七条 文化课考试

我省艺术类考生根据专业属性不同,分为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和广播电视编导类四个类别,普通高考报名时统一派发艺术类考生号,考试科类可选择艺术类文科或艺术类理科。

艺术类文科考生的文化课考试科目为“3+文科综合”,即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

艺术类理科考生的文化课考试科目为“3+理科综合”,即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

艺术类文科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科目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艺术类理科考生必须参加政治、历史、地理三门科目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且至少分别有两门科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八条 术科考试

术科考试分省统考和校考两类。

(一)省统考

省统考科目设置和试题内容以《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音乐术科考试大纲》、《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美术术科考试大纲》、《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广播电视编导术科考试大纲》和《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舞蹈术科考试大纲》为依据,试题内容主要测试考生对艺术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以及对所学理论知识的运用、操作、表现能力。省统考成绩在全省通用。

1.考点设置

音乐术科统考:星海音乐学院(大学城校区);

舞蹈术科统考:星海音乐学院(大学城校区);

广播电视编导术科统考:华南农业大学;

美术术科统考考点设置在各地市,具体地点由各地市招生办公室安排,考场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编排。

2.考试时间

音乐:1月12日-22日;

美术:1月12日;

广播电视编导:1月12日;

舞蹈:1月23日-27日。

3.成绩评定与合格证发放

成绩评定。各评卷点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设立仲裁组,对成绩评定异议进行仲裁。美术术科统考评卷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办法(试行)》、《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评分参考》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美术术科评卷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要求,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做到准确、公正、公平。

为规范艺术类专业术科的考试管理,经高校推荐被省教育考试院选聘担任省统考工作的考官或评卷教师,若违反相关工作规定和工作纪律、不服从管理的,不得担任校考考官或评卷教师。

合格证发放。评卷工作结束后,各评卷点要及时组织人员做好艺术类专业术科统考成绩的合成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我省将于2月2日前公布艺术类考生术科统考成绩。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艺术类专业术科统考成绩情况,按一定比例划定艺术类专业术科统考本科资格线,并对达到资格线的考生颁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艺术类专业术科统考本科合格证》,该合格证仅作为艺术类专业术科统考基础上的校考专业的报考依据。

(二)校考

根据教育部及我省艺术类专业招生有关规定,高校艺术类招生原则上应使用我省省统考成绩作为录取的专业成绩依据。

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参照独立设置的本科院校(附件3),美术类(含美术学和设计学)专业(雕塑、摄影、书法学和中国画除外)、舞蹈类专业和广播电视编导类专业在我省招生可直接使用省统考成绩,或报省招生办审核备案后,在省统考合格基础上组织校考。

其他本科院校,美术类(含美术学和设计学)专业(雕塑、摄影和书法学除外)、舞蹈类专业和广播电视编导类专业在院校所在省份招生只认可当地省统考成绩的,在我省招生也必须统一使用我省省统考成绩,不得再在省统考合格基础上组织校考;在院校所在省份实行省统考合格基础上组织校考招生的,在我省招生原则上直接使用省统考成绩(院校因特殊情况需要组织校考的需报广东省招生办审核同意后实施);院校所在省份没有实施省统考的,在我省招生可直接使用我省统考成绩,或在我省统考合格的考生范围内组织校考(需报省招生办审核同意后实施)。

在我省招生的本科院校,若其雕塑、摄影、书法学及其他艺术类本科专业符合我省统考涉及专业的认定说明,必须使用我省统考成绩或在我省统考合格的考生范围内组织校考(需报省招生办审核同意后实施)。

所有普通高校招收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中央美术学院、中央戏剧学院等院校经教育部批准可自行组织校考的专科专业除外)均应直接使用我省省统考成绩,不得再组织校考。

对于省统考未涉及到的艺术类专业,各普通高校需报省招生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自行组织校考。

1.专业申报

需组织校考的院校招生办公室须于2018年12月12日至31日登录“广东省普高管理系统”,向省招生办申报需组织校考的艺术类专业,经审核后,由省招生办统一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院校须按照广东省招生办核准并公布的校考专业组织术科校考。未经广东省招生办审核、院校自行组织校考的专业,其校考成绩我省一律不予认可。

需组织校考的院校务必高度重视,指派业务骨干认真完成相关申报工作,如因院校申报延误或申报内容有误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院校负责。鼓励相关院校同类专业的校考开展校考联考,成绩互认。系统具体使用方法请参照《广东省普高管理系统使用说明》(附件4)和《广东省普高管理系统工作进程表》(附件5)。

2.考点设置

省外普通高校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须于2018年12月31日前填写在我省设点校考申请表(附件6),并报省招生办审核。

通过审核的院校方可在我省统一设置的广州美术学院(大学城校区)、星海音乐学院(大学城校区)、广州大学(大学城校区)、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广州市美术中学、深圳市行知职业技术学校、佛山市南海区艺术高级中学和佛山市顺德区实验中学等8个考点实施。

对于实行专业校考联考申请考点的,将优先审批、优先保障。在我省设点校考必须执行我省有关考试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接受省招生办的指导和监督。(具体联系方式和要求见附件7和附件8)

3.考试时间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校考一般应安排在春节后进行,3月底前结束,具体时间请各招生院校自定(我省于3月9日-10日进行普通高考英语听说考试,有关院校尽量避开在此时间段安排校考)。具体的校考考试时间见各有关高校网站通知。

4.成绩评定、上报与合格证发放

术科校考的评分(评卷)工作由招生院校具体组织实施。

招生院校必须于5月20日前通过“广东省普高管理系统”报送合格考生成绩数据,数据内容包括考生号、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考生如参加多个专业校考且成绩均合格的,按所报考的专业分别报送考生成绩数据等信息;如院校规定考生一个专业的校考成绩可在多个专业通用的,则每个专业均要报送合格考生成绩数据。

招生院校逾期不报或漏报、错报院校校考成绩数据的,广东省招生办原则上不接受补报和更正,报考该校考生校考成绩将不予承认,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招生院校须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校考合格人数不得超过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要求,确定校考合格考生名单,并颁发校考合格证。省招生办将以院校上一年度在我省实际录取人数为基数复核高校颁发的术科校考合格证数,对超过比例颁发的校考合格证一律不予认可。

普通高考志愿填报完毕后,省招生办将根据院校上报的校考合格考生名单,通过“广东省普高管理系统”提供考生文化课成绩供考生报考志愿的招生院校下载。各艺术类招生院校校考成绩只适用于本院校本专业,其它院校和专业不适用。

第九条 考务管理

承担术科考试的考点(包括省统考、校考,下同)要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加强对考务工作人员的教育和业务培训,严格管理,严肃考风考纪。

考试现场须进行身份识别和考试全过程电子监控摄像(或现场录像监控),鼓励探索使用生物特征识别系统,严防替考等违纪舞弊行为发生。每个考场需安排2名以上(含2名)的教师监考,监考教师要加强对考生违禁物品检查,严禁考生携带手机等违禁物品进入考场。有关考生的报名材料、考试答卷或视频记录资料保留4年,以备复查。

院校招生部门和校考考点要高度重视艺术类专业术科校考的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省要求,切实认真履职尽责,重点防范和打击考生冒名顶替、场内交换答卷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坚决制止校考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范、无序的问题。

各有关地级市招生办要加强对属地艺术类专业术科校考考点的监管,派出督查组到艺术类专业术科校考考点,全面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良好的考试秩序。(具体要求见附件9)

第十条 违规违纪处理

根据教育部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艺术类专业术科省统考、院校校考等考试成绩作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录取依据之一,均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在考试过程中违纪作弊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严肃处理,并将违规行为记入考生普通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对认定有作弊行为的考生,将依据《广东省艺术类专业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附件10)等相关规定取消其普通高考文化课和术科成绩,情节严重的,将予暂停普通高考或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招生院校要坚持依法治考、依法治招,对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和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四章 招生

第十一条 招生章程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阳光工程”精神,各高校应在艺术类专业校考报名前公布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高校应将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校考专业和考核方式、方法等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不得擅自更改已向社会公布的考核、录取原则和方案。高校招生章程是高校招生的重要依据,内容必须合法、真实,表述清晰、无歧义。高校必须严格依据招生章程开展工作,不得用招生简章代替招生章程作为录取依据。

第十二条 计划编制

凡拟在我省招收艺术类考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含面向全国招生),须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向教育部申报招生生源计划(我省艺术类专业分别按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和广播电视编导类划线,各高校按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和广播电视编导类分专业填报),并由省招生办于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符合教育部规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全国计划)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参照独立设置的本科院校,如有我省生源参加此类院校艺术类专业术科校考,并取得合格成绩的,院校应在5月15日前与我办联系,公布招生专业及计划的方式,以便考生填报志愿。未经省招生办向社会公布的院校及专业,不得招收我省生源,遗留问题由相关院校负责处理。

各高校编制生源计划时,招生专业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公布的专业目录执行,严格限定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类本科专业,须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安排在普通专业批次录取。有关高校若对考生有艺术专业基础要求的,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凡省统考已涉及的专业考试科类,学校不得组织校考),普通高考文化成绩录取要求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非艺术类专业不得纳入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范畴。

第十三条 志愿填报

艺术类统考本专科院校(专业)均实行平行志愿,设置一个院校志愿组,A、B、C、D、E、F共 6个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1个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和1个不服从调剂专业志愿。

除艺术类统考专业外,其他艺术类“统+校”和校考专业各设置2个院校志愿,仍实行传统梯度志愿填报和投档。

考生填报院校校考专业志愿时,同一批次同一所院校不得同时兼报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和广播电视编导类,只能单独填报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和广播电视编导类校考专业志愿。

考生要根据自己的考试成绩和院校的录取要求合理填报志愿,志愿填报办法另文通知。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及顺序

普通高校艺术类院校(专业)分本科批次和专科批次进行录取。

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参照独立设置的本科院校的“统+校”和“校考”专业录取工作在提前批次录取,按“统+校”和“校考”顺序投档、录取。

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参照独立设置的本科院校的“统考”专业及其他本科院校艺术类专业录取工作与普通文理类本科专业同批次录取,按统考、统考+校考、校考顺序投档、录取。

报考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参照独立设置的本科院校的“统+校”和“校考”专业的考生,不得同时兼报提前批次录取的术科统考专业,文科类、理工类专业。本科录取批次和专科录取批次中,同批次的艺术类专业、文科类专业、理工类专业之间不能兼报。

第十五条 划线规则

实行省统考的院校(专业),由省招生委员会根据艺术类考生文化课(不分文理科)、术科省统考成绩和招生计划情况,按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和广播电视编导类分别划定文化课和省术科统考最低分数线。

第十六条 投档分数排序

音乐类、美术类和舞蹈类统考院校(专业)投档总分750分,以普通高考文化课总分和术科统考分数合成的总分(文化课成绩占40%、术科统考成绩占60%)排序情况进行投档。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

广播电视编导类统考院校(专业)投档总分750分,以普通高考文化课总分和术科统考分数合成的总分(文化课成绩占60%、术科统考成绩占40%)排序情况进行投档。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60%+术科统考成绩×2.5×40%。

考生总分排序规则为:按合成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合成总分相同时,依照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术科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成绩依次排序。

第十七条 投档规则

(一)实行“统考”的院校(专业)采用平行志愿投档。投档时,根据院校招生计划,以1:1的比例,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在考生文化课总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基础上,依据考生投档分数排序情况,从高到低依次检索考生院校志愿投档给招生院校。

(二)实行“统+校”的院校(专业),文化课录取分数线按教育部规定执行,省招生办将文化课总成绩上线、省统考合格且校考合格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考生志愿顺序一次性投档给招生院校。

(三)实行“校考”的院校(专业),文化课录取分数线按教育部规定执行,术科录取分数线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省招生办根据院校提供的校考合格考生名单及文化分上线情况,将符合条件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考生志愿顺序一次性投档给招生院校。

第十八条 录取办法

省招生办投出档案考生,由院校根据有关招生政策以及本校《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和标准,自主、择优录取。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各级考试招生部门和普通高校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省工作要求,加强对艺术类考试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严密管理措施,严格操作程序,严肃考风考纪,确保广大考生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参加平等竞争,切实提高艺术类考试招生的信誉度和社会美誉度。

第二十条 艺术类省统考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艺术类校考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实施,省教育考试院批准设立的校考考点,要积极配合相关招生院校做好艺术类校考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对未经教育部和我省招生办批准,擅自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的招生院校,我省一律不予承认,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自行负责处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停止其下一年度在我省的招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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