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为全面实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重新修订《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 试行 )( 以下简称《细则》 )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深圳市财政贴息、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国家助学贷款。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明确由我省管理的除部委属院校外的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科、专科 ( 含高职学生 ) 、研究生以及第二学位学生 ( 以下简称借款人 )。
第三条 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无担保 ( 信用 ) 助学贷款方式。由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通过国内邀请招标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 下简称经办银行 ) 。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必须是经银监会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各普通高等学校按中标银行指定的基层经办银行办理本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第四条 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按每生每年贷款金额按 6000 元的标准计算确定。贷款按用途可分为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和基本生活费贷款。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定向和委培的借款人只限申请基本生活费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借款人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额度、条件
第五条 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根据学校每年上报的申请贷款总额,核定其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 含高职学生 ) 、研究生以及第二学位学生在校生总数 20% 的比例后,下达当年的贷款总额度给各普通高等学校,并抄送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按核定的贷款额度下达基层经办银行,办理贷款业务。
第六条 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 一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二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 ;
( 三 )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 ;
( 四 )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
( 五 )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 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 。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
第七条 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采取借款人在校期间一次申请、经办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借款人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学校贷款管理机制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 见附件 1) ,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借款人须如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 一 )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
( 二 ) 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贷款的证明 ) ;
( 三 ) 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
( 四 ) 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第九条 学校贷款管理机构在接受借款人申请的 20 个工作日内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向基层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申请明细表》 ( 见附件 2) 和申请材料。
第十条 基层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申请明细表》和申请材料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贷款申请的最终审查。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基层经办银行要按照中标协议的约定满足高校借款学生人数和额度需求。
第十一条 基层经办银行将已批准发放的贷款金额划入借款人开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储蓄帐户,学校可根据合同协议进行划转,属于学费和住宿费部分的贷款直接用于交纳学费和住宿费,属于生活费部分的贷款由学校按月划入借款人生活用卡,学校监督借款人不得提现或转入其他帐户。同时,基层经办银行将已发放的贷款编制成《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审批明细表》 ( 见附件 3) 分别抄送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和各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利率
第十二条 基层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具体确定贷款的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第十三条 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经办银行可适当给予优惠。
第五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变更与偿还
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在发生下列情况时,经办银行可暂停或终止其贷款。
(一 ) 借款人自愿终止合同 ;
( 二 ) 借款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三 )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和用途使用贷款 ;
( 四 ) 借款人转学、休学、退学或死亡 ;
( 五 ) 借款人出国 ( 境 ) 留学或定居。
第十五条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十六条 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借款人可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或分期还本付息 ( 按年、按季度或按月 ) ,也可提前还本付息。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人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 24 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方式和时间由经办银行和借款人商定载入毕业前签订的还款协议书。
第十七条 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应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人在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八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应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展期期间的贷款利息除继续攻读学位的外由借款人全额承担 ; 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时间还清本息,又未向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的,除逾期期间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全额承担外,经办银行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九条 借款人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主动联系经办银行办理有关手续的,经办银行可在其就读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经办银行可在借款合同中列入相关条款。具体公布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因出国 ( 境 ) 留学或定居,必须在出国 ( 境 ) 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按季度将借款人还款情况及时反馈给学校。学校收到后,及时报送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第六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在校期间 100% 由财政补贴,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办法。符合本《细则》第二条除深圳市高校外的其余省属、地级市属和民办高校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贴息由广东省财政负担。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的深圳市属高校的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贴息由深圳市财政负担 ;
第二十三条 对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人,可向基层经办银行提供书面证明申请办理展期,财政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所需贴息经费,由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根据需贴息的贷款规模提出经费预算,经省教育厅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深圳市应承担部分,由深圳市教育局,报深圳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由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管理,专款专用。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应及时、足额划拨贴息资金。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于每半年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人数、贷款合同额、实际发放金额、利率、应付利息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经高校确认后,报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在收到贴息申请材料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核实无误后,及时向基层经办银行划拨贴息经费。
第七章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风险分担”原则,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给予风险补偿。具体补偿比例按照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执行。
第二十八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高校和财政各承担 50% 。财政应承担部分,符合本《细则》第二条除深圳市高校外的其余省属、地级市属和民办高校借款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 50% 风险补偿资金由广东省财政负担 ;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的深圳市属高校借款人的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 50% 风险补偿资金由深圳市财政负担。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应承担的 50% ,由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根据贷款规模及风险补偿比例提出经费需求预算,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深圳市应承担部分,由深圳市教育局,拐深圳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产生的利息用于补充风险补偿资金,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根据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上报的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预算,及时、足额划拨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三十二条 各普通高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根据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考核确定的数额,于每年 11 月底前划拨本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资金至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具体划拨办法是 : 省属高校应承担部分,由省财政厅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 " 收支两条线 " 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直接拨给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 其他高校应承担部分,由各高校从学校帐户拨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三十三条 凡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未按时拨入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专项帐户的,经办银行可暂停发放该校下一年度贷款。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根据银行实际发放贷款额,按照协议比例,确定实际应支付给银行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于每年 12 月底前将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经办银行。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每年应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银监会广东监管局,并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通报。
第八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是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协调和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 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接受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业务指导 ; 负责制 ( 修 ) 定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 二 ) 负责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贷款学生的招标工作,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负责向普通高等学校下达年度贷款额度计划,并抄送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
( 三 ) 管理省财政拨付的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根据贷款实际发生额向经办银行划转贴息与风险补偿资金 ;
( 四 ) 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贷款的使用和回收工作 ;
( 五 ) 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按期、按实际所需贷款总额向省国家助学贷款专户拨付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三十八条 人行广州分行和广东银监局负责对经办国家助学贷款的中标银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中标银行,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业务操作规程,与高等学校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具体负责助学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工作。
第四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报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报送年度申请贷款额度 ; 与经办银行签订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 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变更和回收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普通高等学校、经办银行可参照本《细则》分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 2004 年秋季开学以后的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实施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十三条 此前已签订的贷款合同的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等四部门以联合发文形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