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选课与修课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选课,每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少于18学分,不超过28学分。
学生可根据个人情况自主确定学习进程,可按规定跨校、跨学院(部)、跨专业、跨年级选课。跨校修读的课程,可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课程互认管理办法》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学生可在修读本专业的同时,根据个人兴趣,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实施办法》修读辅修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修读课程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选课手续,未选课者不得参加相关课程考核,不能取得相应学分。未注册学生不得选课,已选课程无效。每学期第一周内学生可申请退选和补选课程。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成绩评定根据课程性质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二级制。采用百分制记分的,60分(含)以上者获得该课程学分;采用五级制(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F)记分的,及格(含)以上者获得该课程学分;采用二级制(通过P,不通过F)记分的,通过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考试课程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毕业实习、专业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课程一般采用五级制。特殊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可采用二级制。
课程考核成绩应由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组成。
第十六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综合指标,学校采用五分制绩点。除二级制成绩,所有课程的考核成绩均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百分制、五级制成绩与五分制绩点的对应关系见附表。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课程绩点)/Σ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修读某门课程时:
(一)旷课达课程总时数九分之一或缺课达课程总时数四分之一,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成绩记为0分,备注“取消资格”;
(二)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交卷,按旷考处理,成绩记为0分,备注“旷考”;
(三)考试作弊或严重违纪,成绩记为0分,作弊课程注明“作弊”;
(四)在课程论文考核中, 内容重复率达到30%(含)以上, 经认定有抄袭行为的,成绩记为0分,注明“抄袭”。实验报告、实习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等形式的课程考核中,经认定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成绩记为0分,注明“抄袭”。
第六章 缓考与补考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缓考:
(一)本人患病、直系亲属去世或遭遇其它突发事故需要请假者;
(二)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者;
(三)毕业年级学生参加研究生或就业考试等活动,与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者,缓考课程不超过3门。
申请缓考者须于考试前办理相关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如患急病不能及时办理缓考手续,应向班主任请假,班主任向学院(部)主管领导汇报,并于考试后3天内补办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缓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后2周内进行。缓考者无补考资格。放弃缓考者,按旷考处理。缓考课程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考试课程,由开课单位安排补考,在开学后2周内进行。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合格课程按60分记,并在成绩单上注明“补考”;补考不合格课程按补考实际成绩记。考查课程,开课单位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安排补考。
被取消考试资格、旷考、考试违纪作弊、抄袭者不得参加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