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的组织工作
(一)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形式
党的基层组织指的是基层单位中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党的基层组织的具体结构。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党员超过10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下面可分设若干总支部或支部;党员50人以上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总支部,总支部下面可分设若干支部;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又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支部。
(二)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职数设置的基本原则
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职数设置的基本原则是:
(1)党员人数较少的党支部(如党员不足7名的党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2)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最多不超过7人,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3)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最多不超过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
(4)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
(三)支部委员的设置
支部委员根据支委名额的多少和实际需要,酌情设:组织委员、学习宣传委员、文娱体育委员、保密保卫委员、群众工作委员、统战工作委员。
(四)支部委员会选举和改选工作程序
准备阶段:
1、起草工作报告: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凡任届期满的都应按期进行改选。改选前党支部应认真回顾和总结本届委员会的工作,对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以及对下届支部委员会的建议等,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工作报告,经支委会认真讨论,反复修改后定稿。
2、进行思想教育:为了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选举前党支部应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对党员进行民主集中制、党的干部条件和党员权利、义务的教育,帮助党员明确选举意义和基本要求,增强行使民主权利的意识,认真慎重地对待选举工作。
3、酝酿候选人:支委会根据党章规定,具体提出候选人条件和下届支部委员会的组成名额,交党员讨论。候选人经党小组初步酝酿提出后,支部委员会加以集中,再经过几上几下的反复讨论,然后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
4、汇报准备情况:在做好以上准备工作后,支部委员会要把支部工作报告、候选人预备名单、选举办法、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经上级党组织原则同意后,即可进行选举的等备工作。
选举阶段:
5、报告工作:选举时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向大会报告工作,然后组织党员认真进行讨论,听取党员的意见,如有批评意见或质疑,应作出负责的说明和解答。
6、正式选举:选举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和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20%的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人数的半数才能当选。选举结果应以得票多少确定。
7、选举书记(副书记)并进行分工: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后,新的支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可由当选委员中推举一人主持,采用选举的办法选出支部书记、副书记,支委会研究确定工作分工。
报批阶段:
1、报上级审批:新的支部委员会将选出的支部书记、副书记名单和支部委员会的分工情况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
2、公布新班子: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及时向全体党员公布新班子的组成和分工。
(五)党的委员会的任期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二年。
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的必须报批准任期的党组织审批。
党的基层组织必须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各级组织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指导和检查督促。
(六)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隶属关系
1、隶属于机关党组织。
一般说来,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应隶属于它的上级领导机关的党组织,即与行政隶属关系相一致。如中央各部、委、办、局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其党的关系隶属于它的上级机关党组织;省、市的部、委、办、厅、局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其党的关系隶属于它的上级机关党组织。
2、隶属于地方党组织。
即对机关所属单位的党组织实行属地管理,就是行政关系隶属于上级领导机关,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单位所在地上级或同级党组织。这主要是对那些距领导机关较远的所属单位党组织实行的管理形式。如申央驻省、市的一些单位,各省、市驻外省、市的办事处和驻本省的地、市、县的一些单位等,距本机关较远的,如其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本机关,不利于党的工作的正常开展。在这种情况下,要经过协商,将其党组织关系归属于高于或相当于其级别的所在地的党的委员会管理。至于距本机关较近的所属单位的党组织关系,应隶属于本机关党组织。
(七)党的组织机构设置的报批程序
1、明确职责。一个单位要设立党的组织机构,应由这个单位的筹建领导小组、党员行政负责人或原党组织负责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直至组建。
2、掌握情况。呈报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准备需要设立机构的有关材料。如本单位的干部职工数、党员数及其分布情况,本单位行政级别及其编制部门的批件,要求设立这个机构的理由等等。
3、起草请示。呈报单位起草请示,请示的内容主要有:
(1)要求设立党委、总支、支部的理由;
(2)本单位的干部职工数、党员数及其分布情况;
(3)设立党委、总支的,说明计划下设总支、支部的情况;
(4)领导班子配备情况;
(5)单位行政级别及其编制部门的批件。
4、考察了解。上级党组织接到下级党组织的请示后,党委职能部门要根据党章和各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考察、了解其请示的理由是否充分,领导班子人选是否具备条件等等。
5、提请审批。党委职能部门提请党委会审查,上报情况是否属实;请示的理由是否充分,要求成立这一机构是否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领导班子人选是否具备条件等等。
6、下文批复。党委会同意后,要及时下文给予批复。批文内容主要是组织机构设置的形式 (名称)和有关要求。
(八)建立和变更党组织隶属关系的审批程序
1、准备工作。
(1)作好建立和变更党组织隶属关系报告的材料准备,如该单位的党员人数,建立或改变党组织的形式和理由。
(2)若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各部门拟将下属单位党组织归属所在地党委领导或改变其隶属关系时,主管单位党组织还要与该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协商,说明情况并提出确定或改变其党组织隶属关系的意见。
2、起草请示。
(1)准备就绪后,起草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或变更党组织隶属关系的理由;该单位的党员人数、组织形式、原来体制;主管单位党组织与该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的协商情况等等。
(2)向上级党组织呈送请示,并将请示抄送或抄报有关党组织。
以上工作均由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承办。
3、讨论决定。
上级党组织接到请示后,根据党章和党的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要及时研究讨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承办机关接到有关部门关于某单位党组织隶属关系协商意见后,要及时与该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沟通,征求意见;根据该单位和该单位所在地党组织的意见及具体情况,作出确定或改变隶属关系的决定。
4、办理批复。
上级党组织同意后,要及时起草批复,经党组织负责人签发,以正式文件批复给请示单位。若不同意,可向请示单位说明理由和处理意见。对于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各部门关于某单位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的协商,要根据协商结果,起草关于该单位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的通知,印发各有关党组织,并抄送被确定或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党组织。
(九)建立、撤销和确定、变更党组织隶届关系的审批原则
1、要严格坚持设置党组织的有关条件和原则,不能随意设置党组织;
2、要严格党组织的审批手续,必须按党章规定的组织制度办事,防止发生任意建立、撤销党的基层组织和改变党的隶属关系的现象;
3、各级党组织要根据变化了的情况,适时调整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和改变党组织的隶属关系,以适应变化了的情况的需要。
二、党的组织生活
(一)组织生活的内容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的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它主要依托党支部、党小组开展活动。主要形式有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以及党课、民主评议党员、评选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1、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2、每季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研究支部重要议题。
3、每月召开一至两次支部委员会议。
4、每半年安排党员接受一次党课教育。
5、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支部书记和委员除了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党员民主生活会之外,还要专门召开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
6、适时组织党员开展灵活多样、严肃活泼、注重实效的各类组织活动。
7、各类组织生活要做到有记录、有总结、有汇报。
(二)“三会一课”制度
所谓“三会一课”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的基层支部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也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仍须重视和坚持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认真坚持 “三会一课”制度,对于加强党支部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
党支部通过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经常组织党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时事政治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和工作水平,从而适应新形势,更好地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任务。坚持 “三会一课”制度,可以使党员对党的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在党的会议上进行民主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统一思想,作出决议。同时党员定期讨论支部工作,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总结工作经验,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使党组织和党员更好地接受批评和监督。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可以便党员经常受到党性教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怎样做一个合格党员的教育,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不忘自已是一个共产党员,从而在各项工作中自觉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要注意不断改进内容和形式,注重质量,避免流于形式,要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三)党员大会制度
党员大会包括支部党员大会、总支部党员大会、基层党委召开的党员大会。党员大会是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之一。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召开的次数。总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基层党委的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党员大会的内容可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四)党支部委员会制度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必要时也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会议的议题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研究、贯彻上级党委的决议和指示,讨论制定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方针办法,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方面的问题;
2、研究有关干部选拔、调整方面的问题;
3、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
4、讨论研究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
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有关问题,既要防止在重大问题上个人意志代替集体决定的现象,也要防止事无巨细,把应由个人分工处理的事都提交集体讨论的现象。支部委员会议事要注意遵守规定的程序,事前让委员知晓会议议题,有所准备。对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要注意检查督促。
(五)支部党员大会的要求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党支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前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宜推迟召开。
按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是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体现。这有助于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使党支部更好地完成所担负的任务;有助于党员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党支部的工作实行监督。
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都应参加支部党员大会,如个别党员因故请假,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应尽可能在会前听取这些同志对议题的意见,并把他们的意见转达给支部大会。
支部大会是党内的会议,一般不吸收非党同志参加。但有些支部大会,如讨论吸收党员的支部大会,可以吸收一些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列席,这样做,是为了对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党的生活的实际教育。
(六)党小组会制度
党小组会是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一种最经常、最普遍的形式,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
党小组会的内容一般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在近一时期的具体任务,紧密联系当前形势和本小组党员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是时事政策学习、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交流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小组会要讲究实效,真正解决问题。开会前,党小组长应与支部书记和有关委员沟通情况,共同商定党小组会的内容及应注意的问题,并把会议的有关事宜事先通知每个党员。会上,党小组长要认真掌握中心议题,善于启发引导,紧密联系党员的思想工作实际,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针对提出来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党小组长对本小组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大胆管理,切实负起责任。党小组会的活动情况要及时向党支部汇报。
(七)外出党员的组织生活
1、党员长期外出(出差、学习、工作等),时间超过半年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
2、党员外出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一般持党员证明信,由所到单位的党组织将其编入支部或小组过组织生活。
3、党员外出地点不固定,不能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外出党员应定期向党的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4、党员临时出差(三个月以内),经党组织同意,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回原单位后,应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5、有3人以上党员一起外出,可成立临时支部或党小组,定期过组织生活。
6、持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同所到单位的党员一样,参加那里的组织生活,但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到单位建立临时性党组织的,他们在这些临时党组织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八)长期病休的党员的组织生活
1、对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确有困难的同志,党组织不要勉强要求他们参加,可指定党员负责进行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和党内重要活动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2、对那些身体条件允许,本人坚持要求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同志,可安排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和一切重要活动,但次数不宜太多,时间不宜太长。
3、对院址距单位较远、而且长期住院的党员,可开具党员证明信,把他们介绍给住院单位或有关地方的党组织,由这些单位的党组织安排他们过组织生活。
4、患有精神疾病的党员,由于病情特殊,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党组织可暂停他们的组织生活,保留党籍,待病愈后再逐步恢复其组织生活。
(九)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参加组织生活问题
党组织应根据党员受处分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党员因违反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下的纪律处分,仍享有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仍要过组织生活。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他权利和义务都同原来一样,也要过组织生活。
经支部大会决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或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之前,一般情况下,仍可参加组织生活,因为支部大会决议必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方能生效。但问题性质属于敌我矛盾的,则不宜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十)“停薪留职”的党员参加组织生活问题
党员经组织批准“停薪留职”后,无论他们外出做工或经商,党组织仍要予以关心。并要根据外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采取多种方法,使他们在 "停薪留职"期间能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
外出有固定单位,时间在6个月以上,不能回原单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可将他的党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当地党的组织生活。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可出具党员证明信,参加所在单位党的组织生活。
外出无固定地点的党员,应主动与原单位党组织保持经常性联系,汇报外出情况,并按时交纳党费。返回后应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工作、学习情况。党组织要组织他们过组织生活,传达党内有关文件。
就近做工的党员,党小组长要提前通知党的组织生活时间,使他们能按时参加。
三、党员管理
(一)加强对党员的教育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二)党员档案管理
对于党员档案的管理问题,一般来说,党员档案应与人事档案放在一起。但也要对有些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第一,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的党员档案,宜由当地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本单位人事部门并入个人人事档案管理;第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其党员档案宜由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入其人事档案统一管理;第三,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城镇人员中的党员,其党员档案宜由当地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第四,农村党员,其党员档案宜由所在乡镇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第五,被开除、除名的党员,其党员档案(包括处分决定)宜由原管档单位管理;第六,死亡党员,其党员档案宜由原管档单位管理。需要强调的是,为了加强对党员档案的管理,各管理党员档案单位要结合每年的党员年报,对所管理的党员档案进行一次清理核对。
党员转正后党员材料要及时归档。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主要指综合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主要指《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和《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党支部虽然不负责保管党员档案,但要建立党员信息资料,包括党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文化程度、职务(行政、党内)职称、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等基本情况。
(三)党员缴纳党费要求和标准
按照党章的规定,党员按期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每个党员都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自觉地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是党员具有党员意识的具体体现。按照《党费收缴规定》要求,党员应当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下简称《党费收缴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由原来“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五项,调整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三项。
关于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划分四个档次和四个比例: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党费由基层党组织负责代收,按隶属关系逐级上交。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申请入党的人一经被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党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基层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党员的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党员就可以而且必须参加该组织的生活,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在通常情况下,党员的组织关系与行政关系应当一致。
(五)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党员证明信
党员组织关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临时组织关系需开“党员证明信”;狭义概念特指正式组织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当我们说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时,是广义概念;当我们说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时,是指狭义概念。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
党员证明信:
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外出参加组织生活的凭证,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实习、学习、考察等,持党员证明信,证明其党员身份。党员证明信一般只限在六个月内使用。持党员证明信的正式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的印制与保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的印制和保管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须由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统一式样,由地方组织部门在指定印刷厂印制。印制的时间、数量要进行登记,并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后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存根要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在10年以上,方可销毁。
(七)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要求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及时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党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措施,也是增强党员的党性和组织观念,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各级党组织要切实重视和做好这项工作。
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招工、学习、外出务工经商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方或单位,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组织一项严肃的工作。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必须加强对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避免在这项工作中出现差错,防止坏人钻空子或伪造组织关系介绍信。组织部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使用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公章,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介绍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已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八)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丢失和过期的处理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丢失的处理
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地保存自己所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时,要对介绍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的处理
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一种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九)复转军人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认真做好复转军人党员组织关系的接收和转递工作,是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的重要职责。基本原则是,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时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门所属复转安置部门的,这些部门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也可以接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递
1、离退休干部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可单独组建党支部。
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村)党组织。
3、易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安置地区街道、乡(镇)或村党组织。
4、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5、干部、工人党员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果时间在半年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
(十一)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基本原则是:
已经分配了工作,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时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展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这部分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对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十二)出国(境)党员需要履行的组织手续
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政策的落实,国际交往的增多,归侨、侨眷、港澳同胞亲属中的共产党员,因私事申请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也相继增加。对党员的审批手续和出境后党籍的处理等问题,有如下规定:
1、审批手续。凡因私事要求出境的共产党员,必须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公安部门提出申请。以公安部门为主,与同级党委组织部共同商议(党员领导干部要按干部管理范围报批),经审查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出境手续。
党员自费出国留学,应与出境办理私事有所不同,他们的出国审批手续,可按照国务院1981年1月14日国发13号文件《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执行。
2、党员出境以前,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对他们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要教育他们热爱祖国,关心祖国的建设事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在国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临时请假出境的党员,应按期返回工作岗位。对出境定居的党员,要教育他们,积极参加华侨爱国统一战线的活动。
3、出境后,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方法:
(1)短期请假出国或去港澳探亲办理私事者,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农村党员,保留在乡(镇)党委)。
(2)自费出国留学者,在他们学成回国之前,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3)对于出国或去港澳长期定居的党员,在他们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基层党组织可将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4)党员出境超过假期(含续假)1年以上未归者,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也要转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5)党员出境,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以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6)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4、出境回来后,要求恢复党员组织生活或解决党籍的,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党组织也要主动关心了解他们在外的情况和表现。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过审查,如理由正当,又无问题者,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的错误,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无故超假1年以上回国者,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审查,情况属实,要严肃处理,有的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2)经批准已出境定居的党员,若干年后又返回者,本人提出要求解决其党籍问题时,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向本人说明,因他们长期脱离党的生活,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可以重新入党。如有特殊理由,认为可以恢复其党籍者,要由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报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
(3)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学成回国后,经过了解,证明在国外确无问题,可以恢复党员组织生活。如果是预备党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可以按期转正。
(十三)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
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长 (6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人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短 (6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使用 《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参加会议、学习进修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
流动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基本要求是: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其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流动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
(十四)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
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是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各地积极探索,创造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一些地方采用外出党员管理证、管理手册等办法,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是,仅靠个别地方发放有关流动党员管理的证件,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就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客观要求。试行这一制度,有利于促进党员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流动党员的作用。
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印制;《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原所在党组织按规定登记发放,作力流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的活动的凭证;党员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十五)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制发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定点印制,并加强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印制所需经费,可从党费中开支,不得向党员个人收取工本费和发证手续费。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负责发放。发放时,要登记造册,详细登记持证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等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流动党员活动证》一般应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并由发证的基层党委在照片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末贴照片的,应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
(十六)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使用
《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下列情况不能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1)短期 (六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党员,仍开具党员证明信。
(2)长期 (六个月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3)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4)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有3名以上党员的,可通过建立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
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外来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外出地点变更等情况,应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并由党支部负责人签名盖章。在 "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一栏内,要简要地写明组织生活的内容及外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在"流动地点变更情况"一栏内,应注明党员同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取得联系及离开的时间;"备注栏"用于说明其他栏目未尽事项,包括外来党员的先进事迹或犯有错误等情况。
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党员返回后,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内容,听取党员汇报外出期间的工作和思想情况,详细了解他们外出期间的表现。通常情况下,党组织每年至少应查验一次外出党员所持的《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满3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党员外出期间,如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将 《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且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党员私自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十七)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 不得拒绝接收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
1、党组织不得拒绝接收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
我们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党员不论走到哪里,都有权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接收流动党员、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是各地党组织的共同责任。党员流出和流人地区的党组织都应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主动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使每个党员不论流动到哪里,都不脱离党的组织,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
党员流入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在验明外来党员身份后,应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并登记造册,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接收的外来党员,要同本单位的党员一样,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按规定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
任何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按照规定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拒绝接收按照规定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属于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党员有权向其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应按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严肃处理。
党组织要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人才流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资源合理配置的必然要求。各级党组织应破除人才单位所有、部门所有、地区所有的陈旧观念;牢固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在为本单位众多人才施展才华、发挥聪明才智创造良好条件的同时,要教育干部职工正确认识人才流动的积极意义,提倡合理有序的流动。对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党员,如本人要求流动,党组织应予以支持,并及时为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而不能人为地设置障碍,用不给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等办法去阻止人才的合理流动。
2、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
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联系的方式等。
3、党员不能不辞而别
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应聘人才离开原单位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 (或协议),不得擅自离职。通过辞职或调动方式离开原单位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辞职、调动的规定办理手续。”
在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党和国家的利益、个人意愿与工作需要、个人自由与组织纪律的关系,对每个党员都是一个现实的考验。有的党员在人才流动过程中,未经批准擅启离职,既不要行政关系,也不要工资关系,甚至连党的组织关系和人事档案也不要,就不辞而别,这种行为是错误的,是党的组织纪律所不允许的,党组织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引导和制止。
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党支部报告。离开单位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如擅自离职,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慎重对待。
(十八)妥善解决党员流动中的争议问题
关于人才流动,包括党员流动的问题,党和国家已有相应的规定。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中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流动人员,必须凭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介绍信,方可正式办理录用、聘用手续,并接收其人事档案。”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指出:“在党员流动中,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所去地方和单位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人才,不得接收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擅自离职的人员。”因此,党员在人才流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随意改变,更不能无视这些规定,自行其是或另搞一套。
在党员流动中,党组织与党员都必须认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事。在人员流动问题上,单位与单位或个人与单位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和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应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四、发展新党员工作
(一)基本程序
1、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申请人)
(1)本人自愿向党组织提出申请。
(2)对于团支部推荐的入党对象和未提出入党申请,但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学生,吸收他们参加一些党的活动,使其逐步提高认识,自愿提出入党申请。
2、建立登记档案(党支部)
对于申请入党的人员,党支部要建立档案,列入培养计划,经常对他们进行教育。
3、确定积极分子(党支部)
对于已向党组织提出申请,各方面符合条件的人员,要经党小组提名,党支部讨论确定为积极分子,并确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为培养联系人。
4、填写《积极分子登记表》(党支部)
对已确定的积极分子,党支部要迅速指定培养人为其填写《积极分子登记表》,交党支部统一保存。
5、培养教育(党支部)
(1)建立积极分子自学小组。
(2)组织他们听党课或参加培训班。
(3)吸收他们参加发展党员的支部大会、新党员的宣誓大会及一些活动。
(4)交任务、压担子,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
6、定期考察(党支部、党小组、培养人)
对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还要定期进行考察,由培养人每季度考察汇报一次,填写到《积极分子登记表》上,并由党小组、党支部签署意见。
7、确定并上报发展计划(党支部)
对于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首先要通过座谈了解、民主测评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然后党小组提出意见,重点进行培养教育,发展计划经党支部审查后报上级党委备案。
8、参加培训(党支部)
对于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的积极分子,党支部要组织他们参加上级党委组织的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没有经过培训的,不能发展。
9、确定发展对象(党支部)
对于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培训成绩合格,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积极分子,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后,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为发展对象。
10、政审(党支部)
政治审查内容:
1、申请人的政治历史情况。
2、申请人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情况及工作表现。
3、家庭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政治审查的办法:考察档案和必要的函调和外调。
11、向党委或党总支报告(党支部)
对已上报列入发展计划的对象,党支部要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报告近期发展对象情况,包括:本人档案、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积极分子登记表》、考察综合意见、支委会讨论意见和入党申请书、党小组意见和发展对象的思想汇报。是团员的应有团组织推荐意见。
12、预审(党委组织部门)
预审要求:
(1)审查培养、考察和政审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违背中央、省市有关发展党员的规定的地方。
(2)设党总支、分党委的单位先审查。
(3)经审查,合乎上述各种程序要求的下发《入党志愿书》。
13、填写《入党志愿书》(介绍人、申请人)
党支部向发展对象解释志愿书中的各项内容、填写注意事项。志愿书一般由申请人亲自填写,入党介绍人指导。填写要规范,字迹要清楚,不允许涂改,志愿书填写后,由党支部审阅。
14、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党员大会(党支部)
接收预备党员的党员大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其内容:
(1)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书》。
(2)介绍人介绍培养经过,并发表意见。
(3)支委会发表意见。
(4)大会讨论。
(5)正式党员表决,作出决定。
15、填写党支部决议,上报党委或党总支(党支部)
填写支部决议时应注明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正式党员、预备党员人数;同意和不同意人数;通过决议日期,并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有党总支的单位须经党总支审议签署意见后,上报党委。表决同意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方算通过。
16、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党委指派负责人)
座谈前认真审阅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及有关资料,座谈对象主要有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党员、群众。座谈内容为发展对象的政治品质、思想觉悟、工作表现、培养情况,有时可找个别人员进行单独了解。是团员的应向团组织征求意见。
17、与发展对象谈话(党委指派负责人)
着重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现实表现,并对党的基本知识进行抽查,然后将座谈情况和意见向发展对象反馈并提出要求和希望。谈话后应认真负责地填写谈话情况和谈话人的意见。
18、召开党委会审批(党委)
对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党委要集体审批。要坚持五个不批:没经过1-2年培养、考察不批;入党动机不纯、觉悟不高、信念不坚定不批;不懂和不了解党的基本知识不批;没有政审和政审不清不批;若有问题需进行调查而未及时上报调查结果的不批,时间超过六个月应退回支部,重写《入党志愿书》。
19、填写上级党委审批意见(党委组织部门)
对审批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应注明预备期起止的具体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并交党委书记签名加盖党委印章。
20、与预备党员谈话(党支部)
(1)向预备党员介绍党支部情况,提出要求。
(2)编入党组织(支部、小组)参加活动。
(3)填写党员登记表。
21、预备党员入党宣誓(党委或党支部)
22、预备党员从预备期起,缴纳党费。
(二)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党章规定:申请入党的人,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的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具体要求是:要求预备党员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参加组织生活;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参加党委、党支部组织的学习培训,接受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党章》规定,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举行入党宣誓,是我们党的传统,是对预备党员进行的一项庄严的、生动实际的党的观念的教育,体现出入党的庄严性、严肃性。通过举行入党宣誓,使入党的同志增强党性观念,充分表示他们自愿承担共产党员的政治责任,表明他们对党的事业的忠诚。入党的同志要终生牢记自己的誓言,时刻用誓言来激励自己,在实践中努力把自己锻炼成为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预备期将满时,预备党员应主动及时地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转正对于一个预备党员来说,是郑重向党表明愿意承担一名正式党员必须承担的义务,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而贡献自己的一切。同时也是党组织对预备党员进行党性观念和组织观念教育和考察的重要内容。预备党员转正要经过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其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等过程。
在履行转正手续的过程中,申请转正人要做到:一是要在预备期满前,由本人主动提出转正申请书。二是书面转正申请书要真实、可靠,不能有半点虚伪和强迫,务必作到实事求是,不能为了按期转正而文过饰非,掩盖缺点和不足。在汇报预备期间的表现时,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和不足;提出今后努力方向,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并不是一定可以顺利转正,有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按期转正,具备党员条件者,按期转正,按期转正的党员继续加强学习和参加党校培训;二是延长预备期,对于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基层党委批准,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延长预备期的预备党员应继续加强学习和参加党校培训。三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于不具备党员条件者,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基层党委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三)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党费、党员的党龄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费从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即支部大会通过他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