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方式定额+挂钩每月最低增加120元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定额调整即每人每月最低增加120元;挂钩调整即对于缴费超过15年的年限,按每超过1年增加7元调整。
也就是说,本次调整后,如果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仅15年,那么每月增加120元,这也是本次调整增加的最低标准。如果缴费超过15年的年限,将在每月增加120元基础上,按每超过1年增加7元调整。例如,市民张先生从企业退休后,假如每月领到的基本养老金为700元,且仅缴纳了25年养老保险。那么本次调整后,他每月将领到700元+120元+70元。
“去年超过15年缴费年限的增发额为5元,今年增加到7元,未来这种增加趋势还将继续。”该负责人表示,这是为了鼓励参保人多缴费,长缴费,形成“长缴多得”的良性发展态势。很多参保人员尚没有“多缴多得”的概念,相当部分人缴了15年养老保险后立即中断缴费。但15年只是基本缴费年限,如果参保人只缴费15年,那么退休后领到的养老金也不多,以后或只能保障一般的生活需求。适当倾斜3类退休人员“增发”养老金
除了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如果参保人是企业高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我省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先增加定额和挂钩两种调整后,再按标准增加。
该标准和的规定相同。例如,在增加定额和挂钩后,1949年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月增加80元;1949年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人员,每月增加30元;原个体工商业者每月增加30元;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年度内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新增加的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40元;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50元;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60元。
附文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5〕1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切实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精神,按照省领导批示要求,现就做好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对象与时间
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对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不含在6月30日前已死亡或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待遇领取人员)。增加的基础养老金从7月1日起执行。7月1日及以后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从享受待遇之月起增加基础养老金。
二、提高标准及资金来源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5元,即在原每人每月60元(含我省自行调整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城乡居民的亲切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资金保障,务必于2月10日前将提高和补发的基础养老金足额发放,及时将党的政策温暖送到群众手中。省上将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
(二)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主流媒体,灵活多样地搞好政策宣传,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广大群众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的认同感。
(三)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选择更高缴费档次踊跃参保、长期持续缴费,通过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制度全覆盖向参保人员全覆盖转变。
(四)请各市(州)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加强数据清理,及时准确做好此次提高基础养老金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于2月13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