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重庆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一、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新录用人员,下同)的工资待遇
㈠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含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下同)中录用的公务员,均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内,实行试用期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的职务、级别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见附表1)。其中:
⑴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已在本级别最低档(1档)的,不再低定。试用期满后,按所任职务及所定级别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⑵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录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机关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不实行试用期工资,从到单位报到起薪之月起执行附表1所列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渝府发〔2006〕132号文件规定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
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录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机关工作的人员,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已在本级别最低档(1档)的,不再低定。试用期满后,按所任职务及所定级别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其中,如低于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2档)的,按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2档)执行。
⑶学制六年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在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分别执行获得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其中,双学士学位毕业生是指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第二学士学位且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而不是指在一个大学本科期间获得两个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或仅获得两个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⑷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工资待遇暂按710元标准发给;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工资待遇暂按770元标准发给。待获得学位证书后,再按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工资待遇执行。
⑸试用期间获得较高学历的毕业生,可从获得较高学历证书的次月起,执行相同学历人员的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时间连续计算。
2、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满后所确定的职务高于附表1所列职务的,其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执行相应标准,按学历转正定级的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按学历转正定级的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1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靠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㈡其他新录用公务员的工资待遇
经市人事局批准,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或社会上录用的公务员,均实行一年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和试用期满后,分别执行本条㈠款中相同学历人员的试用期或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其中:
1、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人员,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的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已在本级别最低档(1档)的,不再低定。
2、2006年7月1日及以后从社会上录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机关工作的无工龄或工龄不满一年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不实行试用期工资,从到单位报到起薪之月起执行附表1所列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渝府发〔2006〕132号文件规定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人员,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已在本级别最低档(1档)的,不再低定。试用期满后,按所任职务及所定级别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其中,如低于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2档)的,按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2档)执行。
㈢与工资待遇挂钩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和博士学位研究生,必须同时具有研究生毕业证和相应的学位证。只有研究生毕业证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证或只有硕士、博士学位证未获得研究生毕业证的毕业生,不能按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工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