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一、保胎假
怀孕女职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由医生开具证明,应按照病假处理,按照病假发放工资。
二、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一般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工资一般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基本工资标准的80%发放。
三、产假和生育津贴
产假=98天+30天奖励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领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有关但并不等于产假工资,发放方法如下:
1、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按产假工资发放。
2、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发放。
3、就高不就低。
四、哺乳假
1、女职工生育后一般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80%发,再延长按七成发。
2、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3、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安排夜班劳动。
4、单位应当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1个婴儿增加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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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就是生育生活津贴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其中,生育生活津贴可以理解为小伙伴们口中所说的“产假工资”。
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且符合生育生活津贴领取标准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标准取决于:
生育生活津贴享受期限(即产假天数)
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根据生育妇女缴费情况核定,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产假天数享受情况相信大家都比较了解,小编不再赘述,下面主要来聊聊缴费情况如何影响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社保累计满一年
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的,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社保累计不满一年
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按2892元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