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七月一日起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15个区,二连浩特市等2个计划单列市和阿拉善左旗等10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3元/小时。二类地区:赤峰市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等6个区、托克托县等5个县、锡林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阿荣旗等9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5元/小时。三类地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克什克腾旗、翁牛特旗、喀喇沁旗、宁城县,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鲁县等4个县、乌兰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巴林右旗等16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44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7元/小时。
四类地区:赤峰市敖汉旗,卓资县等8个县、阿尔山市等3个县级市和库伦旗等17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34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9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下列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在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系统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