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1470元,比分别增长90元、80元。
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2类:滨城区(含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博兴县、邹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4元,此两项分别为1550元、15.5元,同比增长90元、0.9元;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含北海经济开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7元,此两项分别为1390元、13.9元,同比增加80元、0.8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此次调整的依据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2017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滨政字〔2016〕4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