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从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还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提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学徒期第一年工资1190元,第二年工资1240元(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学徒期一年,学徒期工资1240元);普通工人熟练期工资1190元。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聘用在副厅局级事业单位正职岗位的管理人员,其岗位工资标准在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基础上提高150元;聘用在副厅局级事业单位副职岗位的管理人员,其岗位工资标准在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基础上提高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