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改革方案

湖北省公益性岗位待遇规定,湖北省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15 03:45:16

公益性岗位需公开招聘

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以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特困人员为主。主要用于安置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大龄失业人员(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残疾人、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等。同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管理类公益性岗位工作。

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等情况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报告当地人社部门。

岗位实行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应提前向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核定岗位后,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或组织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安排岗位单位可获补贴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合同、办理社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单位(企业),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一般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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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岗位,如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对经营性、赢利性或有财政来源的以及非公共服务性的岗位,不得确定为公益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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